作者hsuxing (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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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法175放火罪跟354毁损罪之竞合
时间Sat Jan 5 11:36:39 2013
甲在某网咖和店主乙发生冲突,回家拿了空宝特瓶装入沙拉油,并塞入棉布条
,回到店前,将棉条点火丢向停放店前机车,烧毁顾客五人之摩托车,甲之刑责
应如何论处?
甲之行为应该当175放火罪跟354毁损罪 没问题
但是是法条竞合还是想像竞合
想像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侵害数法益→从一重处断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是侵害同一法益,适用一法规而排除他法规
我在网路上搜寻了有人主张
想像竞合
放火罪是侵害社会法益 毁损是侵害个人财产法益
所以是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应当论处175放火罪
也有人主张
法条竞合吸收关系
毁损罪低度行为已经被175放火罪高度行为吸收
所以是法条竞合 应该论处175放火罪
麻烦各位了
法条竞合或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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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118.181.84
1F:推 adsl18858:实务都用吸的,什麽都可以吸 01/05 12:15
2F:推 adsl18858:不过按照通说应该是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01/05 12:16
3F:→ shadwell:保险一点用法益的说法,实务吸收理由很空泛(高低随人讲) 01/05 14:09
4F:推 kirilenko47:竞合是大混战区...不管怎麽竞都会采线..就采一说吧... 01/05 15:22
5F:推 blackwoods:单从法益"种类"区分会比较像想像竞合 但深入看一下法益 01/05 15:46
6F:→ blackwoods:"内涵" 会认为吸收不是没有道理 很难说公共安全不包含 01/05 15:47
7F:→ blackwoods:个人法益在内 尤其是如果对不法采量的区别说... 01/05 15:47
8F:→ franktassone:申论没有标准答案,二说并陈,再找一说自己喜欢就行 01/05 16:36
9F:→ hsuxing:考试时我知道怎麽写了 谢谢大家 01/05 19:48
10F:→ ixixet:这个卢老师的书上有分析。 01/05 22:48
11F:→ HsuanDu:不过175为一具体危险犯,需要依照个案判断使得论罪,依本条 01/06 03:21
12F:→ HsuanDu:仍需判断是否致生公共危险 01/06 03:21
13F:→ HsuanDu:而且只是焚毁机车,并无产生公共危险之实害 01/06 03:22
14F:→ HsuanDu:故应指该当毁损罪喔~又一行为触犯五个财产法益~依想像竞合 01/06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