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u (啾)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双务契约与有偿契约区别
时间Wed Jan 2 20:07:04 2013
首先,通说跟实务见解皆认借贷契约为「要物契约」。
依民法第474条第1项规定:「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权於他方,而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因此消费借贷契约是贷与人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予他方後,方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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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情况下:
消费借贷契约,於契约成立「後」,因为贷与人已经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予借用人,
因此贷与人之一方当然不负有任何给付义务。
然而借用人则须在期限届满时返还标的物与贷与人,
虽然其「非」消费借贷契约之目的所在,不能认其属「对待给付义务」,
应该归类为借用人的「从给付义务」,
因此观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单务契约。
有偿情况下:
学说有认为是不完全双务契约(邱老师),
也有认为是完全双务契约(王老师)。
不完全双务契约的看法认为,
借用人的负担(也就是附利息)跟贷与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
具有「类似」对价关系,因此认为是不完全双务契约,
完全双务契约的看法认为,
贷与人负有继续容忍借用人使用标的物的义务,
此义务跟借用人所负之利息给付义务,两者为对待给付关系。
但是消费借贷有效成立的同时所有权都已经移转了,
何来容忍义务之说?
所以目前国内通说的见解都还是认为就算是有偿的消费借贷,
也都还算是单务契约,这个理论的脉络是来自消费借贷契约的要物性。
○之所以解释其具有要物性,是因为在早期消费借贷多是无偿契约,
所以立法或解释上会想办法减轻贷与人的责任(没移转所有权於他方,
契约就非属有效成立,当然也就不负任何义务,此处林老师有讨论要物
是属成立或生效要件可能会衍生的问题,不过离题太远就不赘述),
不过现今社会发展下,消费借贷契约很多都已经是有偿了,因此德国现
今的通说就认为消费借贷契约是诺成契约加上双务契约。
稍微翻了一下书希望可以稍稍解惑你的问题,
有要补充的地方再请各位神人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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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190.116
※ 编辑: chou 来自: 220.133.190.116 (01/02 20:08)
1F:推 milk7054:感恩,受益良多 01/02 20:12
2F:→ milk7054:原来附利息非对价关系,所以有一说认为不是完全双务契约 01/02 20:19
3F:→ milk7054:这样,我好像有比较懂一些^^ 01/0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