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y0101 (水波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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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宪法中关於人民权利与业务之规定
时间Mon Dec 31 11:47:18 2012
我国宪法中关於人民权利与业务之规定,系采何种方式?
(A)列举
(B)概括
(C)折衷或例示
(D)以法律定之
答案是(C),但小弟的疑问是,所谓的例示,不就是指例示概括吗?
那选项里的或例示和概括差别在哪里呢?
还有在宪法中有关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规定如下: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
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
禁之机关,对於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
院不得拒绝,并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 9 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 10 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这样不是很明显是例示概括吗?
小弟想请问大家宪法第二章中第哪里有折衷的规定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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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oyiau:宪法第22条 12/31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