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girk (R-one)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公务员法非惩戒处分
时间Mon Dec 31 11:06:08 2012
出处:98年普考公务员法第三题
题目:公务员遭受惩戒性质之免职处分,
与遭受非惩戒性质之免职处分,如何寻求救济?
问题点:
非惩戒性质的免职处分是只任用法第28条之消极资格,但到底有无救济途径?
(一)阿公的书上没写明能不能救济,只说不需践行相关程序。
(二)但是释字298理由书:具法定任用资格始得任用,并受身分保障之公务员,
因受「非惩戒性质之免除现职处分」,经循行政程序未获救济时,受处分
之公务员仍得依本院释字243号解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
另外,也不确定298所说的「非惩戒性质之免除现职处分」是不是指任用法28条?
请好心的大大帮忙解答一下,
感激不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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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197.58
1F:→ anmemo:非惩戒性质的免职处分是指考绩法考绩丁等级一次两大过免职 12/31 12:45
2F:→ anmemo:这部分NO243 298说明可以救济 12/31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