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well (阿玮)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考题] 刑诉的问题
时间Mon Dec 31 00:42:28 2012
※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铭言:
: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
: ,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其中,「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
: 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所指为何?试说明之。(25分) 98司三
: 请问这题 除了回答释字582外
: 需要带到法院的调查证据义务吗?
: 因为我看过老师这样解 但我看不出这题跟调查证据义务有什麽关联
: 这题有问调查证据义务吗?
: 另外想请教我以下观念对否?
: 1.共犯不论是否为共同被告 只要以证人身分所为陈述均有156二项适用 需补强证据
: 而此时成为证人陈述需有补强证据的例外情形
共犯--->156II文义锁死
只要是被认为共犯
不管是穿着共同被告或者证人的衣服(择一发生)在庭上陈述。
骨子里是共犯,所说的陈述就得补强。
(推诿卸责之虞,容许补强形同对自己犯罪作证)
: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为陈述 不受不得为补强证据之限制
: 以上 谢谢
这部分就是涉及156II的"被告"文义
是否可以涵盖 "非共犯的共同被告"
从582解释的精神而言
共同被告相对於其他共同被告,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质上为证人。
所以,被告自白=本人对自己的不利陈述,不包含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陈述。
因此,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陈述,被排除156II射程范围。
依287-2分离具结,准用证人程序调查,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单纯的证人)
至於认为还是要受限的说法
大概就是文义解释不排除,不太知道这部分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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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快折回去阿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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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毫无回应,就只是个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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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li012140:谢谢 12/31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