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intlin (sain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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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有关保险法存款保险的问题
时间Sun Dec 30 21:33:23 2012
读保险学讲到存款保险时
书里讲存款保险承保的对象
举凡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外国银行在台分行
信用合作社 设置信用部农会及渔会 邮局
都是承保对象
但是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说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指以下列中华民国境内之存款为标的之保险: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机构之转存款。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项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项目:
一、可转让定期存单。
二、各级政府机关之存款。
三、中央银行之存款。
四、银行、办理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邮政机构、信用合作社、设置信用部之农会、渔会及
全国农业金库之存款。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一项所定中华民国境内之存款,不包括银行所设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收受之存款。
这让我看了很疑惑 说邮局 信用合作社 农会及渔会信用部是承保对象 怎条例又说这些
机构存款不保 这不是很矛盾 希望版友可以帮我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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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4.137.22
1F:→ milk7054:存款保险条例§10 12/30 21:51
2F:→ milk7054:有的银行会请准收受邮政储金,以作某些用途 12/30 21:52
3F:→ milk7054:那些金融机构不保存款应该是指收受的同业存款 12/30 22:03
4F:→ milk7054:如果是收受同业存款,其资讯和风险都比较明确非保障范围 12/30 22:05
5F:→ milk7054:上面三句→讲的是§12 12/30 22:06
6F:→ milk7054:政府存款和中央银行的存款风险也极低,故不承保 12/3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