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rk08 (何金银闭关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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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票据法75年司法官考题
时间Sun Dec 23 18:47:42 2012
题目:
甲为支票发票人,乙为背书人,丙为执票人。丙於发票日提示不获付款
後,於支票背书将支票转让於丁。丁能否对於甲、乙、丙行使票据追索
权?甲能否以其与乙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丁?分别附理由以对。
(75.司法官)
小弟的问题在第二小题:
高点的答案如下:
(二)甲不能以其与乙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丁:
如上所述,期後背书无票据法第十三条之适用,但此系指票据债务人甲
所得对抗期後背书人丙之事由,得对抗期後背书之被背书人及执票人丁
而已,但於期前已被切断之抗辩,不得对抗期後背书人及执票人丁。
但詹森老师上课所说(99年度的录音):
期後背书确实不可以对抗丁,但问题是丙提示不获付款才背书,足见
丙是恶意执票人,故甲得以其与乙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丙,有第十
三条但书的适用,而丁承继丙之地位,故甲可以其与乙间所存抗辩之
事由对抗丁。
我现在搞不清楚甲到底可不可以对抗丁? XD
因为丙有无提示不获付款竟然这样被当恶意,而引用第十三条但书,我
觉得是老师上课误用,若因为没有去提示(善意),去提示不获付款(
恶意),竟因为多一道步骤就变成可对抗XD
所以应该是不能对抗,高点的解法才对?
ps.恶意不是这样用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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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2.198.34
※ 编辑: Dirk08 来自: 36.232.198.34 (12/23 19:07)
1F:推 mese52007:感觉这两说的差异应该在於对:恶意认知的时点判断吧 12/24 11:27
2F:→ mese52007:又最高法院好像是以"拿到票据"时判断是否恶意,所以我 12/24 11:27
3F:→ mese52007:的想法应该是高点的那套... 12/24 11:28
4F:→ Dirk08:恩 我也认为嗣後的恶意 不是恶意 ^^ 12/24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