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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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101不动产经纪人 民法概要
时间Sat Dec 22 14:41:39 2012
设乙向甲借了100万元,约定於7月1日清偿,亦即甲对乙有了7月1日届至的100万债权,
後来甲向丙借钱,为了担保,甲就将其对乙的债权在5月31日对丙设定质权。
此时:
甲是出质人
乙是债务人
丙是质权人
※ 引述《superego (superego)》之铭言:
: 甲以其对乙尚未届清偿期之金钱债权设定权利质权於丙,以担保丙对甲之金钱债权,
: 并於设定时即通知乙。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 猨(A)该权利质权之设定,未得乙之同意,无效
权利质权的设定,是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无权置喙。
: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对甲取得之金钱债权,对丙主张抵销
: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时对甲之已届清偿期之金钱债权,对丙主张抵销
: 斅(D)该权利质权之设定,须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对乙生效力
权利质权设定後,依照902条规定,准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而债权让与297条规定,该通知仅须让与人(出质人)或受让人(质权人)一方通知即可
: ANS(C)
: 在网路上查到下述资料
: 民法第 907 条
: 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债务人受质权设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质人或质权
(就是甲对乙的债权) (乙) (甲) (丙)
: 人一方为清偿时,应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时,债务人应提存其为清
(乙)
: 偿之给付物。
: 民法第 907-1 条
: 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债务人於受质权设定之通知後,对出质人取得债
(就是甲对乙的债权) (乙) ↑ (甲)
: 权者,不得以该债权与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主张抵销。
(新债权) (新债权) (旧债权)
: 但仍不解答案(C)与此两条法条该如何白话解释????
也就是乙受通知後,要甲、丙二人都同意後,才可以清偿给甲或丙其中一人。
如果甲、丙不同意的话,那麽乙只能提存(907条)
如果乙在7月1日以前,又另外於6月15日对甲取得债权,且清偿期早於7月1日或同时届至:
设乙在6月1日即已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时,
那麽乙取得的债权既在受通知後,就不可以对甲主张抵销
(抵销的前提,债权同种且均届清偿期)
如果乙是在6月16日才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
那麽乙仍然得对甲或丙主张抵销。(907条之1)
题目中,(B)和(C)的关键就在乙取得债权是在受通知前,还是在受通知後,
至於清偿期是否在受通知前届至,并非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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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amonwhk 来自: 1.171.130.242 (12/22 14:42)
1F:推 superego:非常感谢 12/22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