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ego (superego)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101不动产经纪人 民法概要
时间Sat Dec 22 13:30:19 2012
甲以其对乙尚未届清偿期之金钱债权设定权利质权於丙,以担保丙对甲之金钱债权,
并於设定时即通知乙。下列叙述何者最正确?
猨(A)该权利质权之设定,未得乙之同意,无效
獏(B)乙得以於受通知後始对甲取得之金钱债权,对丙主张抵销
獱(C)乙得以於受通知时对甲之已届清偿期之金钱债权,对丙主张抵销
斅(D)该权利质权之设定,须由甲、丙共同通知乙,始对乙生效力
ANS(C)
在网路上查到下述资料
民法第 907 条
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债务人受质权设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质人或质权
人一方为清偿时,应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时,债务人应提存其为清
偿之给付物。
民法第 907-1 条
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债务人於受质权设定之通知後,对出质人取得债
权者,不得以该债权与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主张抵销。
但仍不解答案(C)与此两条法条该如何白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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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33.116
1F:→ superego:盼好心人解惑 感谢~ 12/22 13:30
2F:推 polosavage:分辨出B跟C选项有何不同就知道答案了,B是受质权设定 12/24 10:42
3F:→ polosavage:後才取得对甲的债权,此时就受907-1规定不得抵销 12/24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