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wn38 (amonke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101地方特考三等-行政法疑义
时间Fri Dec 21 10:28:01 2012
※ 引述《care123 (= =)》之铭言:
: ※ 引述《sapientman (沉默)》之铭言:
: : 想请问第21题
: : 下列何者不属一般处分?
: : (A)新辟道路的通车公告
: : (B)交通号志
: : (C)指定民宅为私有古蹟
: : (D)警察命令群众解散
: : 请问答案为什麽是C?
: : 古蹟有分公共跟私有呢?
: : 还是私有古蹟可以私人指定?
: : 谢谢
: 我觉得这题有讨论的空间
: 因为我在蔡宪文行政法要义 第7版中
: 一般处分的部分 有提到古蹟指定
: 有一段是说
: 行政机关作成此处分之重点在於,审查建筑物是否符合古蹟之要件,
: 至於建筑物为何人所有,目前作何使用,有无人居住,并非影响决定之要素.
: 但是我不知道这段是他引用哪个学者的书,还是他个人见解,或者是实务上的作法?
: 如果有版友知道的话可以去申请疑义看看!
: 小弟我已经申请了,不过佐证资料用补习班老师的书不知道有没有用....
我觉得可以这样解释(仅供参考)
教科书上写的指定古蹟为一般处分应该是指 "对大众"公告这栋建物为古蹟
就类似公物啓用告示一样
而对於被指定为古蹟的建物所有人 还是属於针对特定人规范具体事务的行政处分
要以合法送达才能生效 (不然机关插块牌子公告 你家就变古蹟了 不是吗)
我倒觉得这跟有没有 多了"私有"的字样无关 只是诠释角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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