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c929 (钱少事多离家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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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101四等书刑诉
时间Thu Dec 20 23:40:53 2012
101四等书刑诉考题及拟答分享
【题目】
住所在台北市重庆南路1段之某甲於民国(下同)101年2月5日具状,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
察署检察官提出告诉,主张某乙於100年5月间以投资生意为由向某甲借款新台币200万元,
嗣届清偿期并未返还,因认某乙涉有诈欺罪嫌。检察官某丙侦查後,以某乙并未对某甲实施
诈术,本件纯属民事债务纠纷,而於101年3月15日对某乙为不起诉处分。书记官某丁於101
年3月18日制作不起诉处分书正本,并於同月19日以挂号邮件送达不起诉处分书给某甲,惟
邮差某戊於同月20至22日六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门铃多时均无人回应,某甲居住之公寓复
无设置管理员,邮差某戊乃於同月22日(星期四)将该不起诉处分书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
所,并作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於某甲住所之门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内,以
为送达。试问:
1.某甲并未前往派出所领取不起诉处分书,惟据告诉代理人即律师某己告知本件检察官已为
不起诉处分,乃於101年4月9日(星期一)亲自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递状声请再议,
试问其再议有无逾期?
2.如某甲已於3月23日亲赴派出所领取不起诉处分书,嗣於4月9日始递状声请再议,试问其
再议有无逾期?
【解题要点】
(一)寄存送达
1.依刑事诉讼法第6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项之规定,不能依本人送达、补充送达之
规定(同法§136、§137)为送达者,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送达通
知书两份,一份黏贴於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一份置於
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此即
寄存送达,发生效力所应经之十日期间,
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94.07.05第1次民刑事庭会议决议)。
2.本件邮差戊将不起诉处分书送至告诉人甲之住处,因多次未获会晤本人,亦无可受领文书
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故以寄存送达方式,将该判决书正本寄存甲住所地之派出所,并作送达
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於甲住所之门首,另一置於信箱,以为送达。戊寄存之日为3月22日
(星期四),自3月23日起算,4月1日为第十日,惟适逢星期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条之规定
,应以其次日即4月2日星期一代之,故於4月2日发生送达之效力。
(二)再议之期间
依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再议之不变期间为七日,其计算方式,依民法规定,有同法
第65条可佐;又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之规定,以日定其间者,其始日不算入。本件寄存送达
於4月2日生效,故应自同月3日起算七日之再议期间,又甲之住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区之故
,故本件无须加计在途期间。综上,再议期间於4月9日届满。
1.本件告诉人甲於4月9日亲赴地检署递状声请再议,依上开说明,仍於再议不变期间内,故
再议并未逾期。
2.
寄存送达,自寄存之日起,经十日即发生效力,至应受送达人何时领取应送达之文书,於
送达之效力不生影响(100台抗990、99台抗884、99台抗878等裁定;100台上3275
判决)。本件告诉人虽早在3月23日即领得不起诉处分书,仍无碍前述寄存送达之生效日与再
议期间之届满日,纵其晚至4月9日方递状再议,仍未逾期。
3.民诉第138条立法理由谓「应受送达人如於寄存送达发生效力前领取寄存文书者,应以实
际领取之时为送达之时」,惟刑事实务并不采此观点,此由上述诸裁判可之,请务必注意此差
别。
【考古题/97法警】
何谓「寄存送达」?若某甲户籍地在高雄,长年在外县市工作而未居住於户籍地,於是在其
户籍地的门上挂着「有关甲的文件请送达於某地址」的牌子注记。司法警察向甲送达诉讼文
件,送达於高雄时无人收受,亦无法在高雄户籍地会晤甲本人与任何其他可受领文书之同居
人或受雇人,试问该如何送达此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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