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glory (汁液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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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课业] 立法院制定法律之二读会的重付审查
时间Thu Dec 20 23:08:45 201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9 条
(略)
第二读会,得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先作广泛讨论。广泛讨论後,如有
出席委员提议,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重付审查或撤销
之。
第 10 条
法律案在第二读会逐条讨论,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其余仍在进行中时,如
对本案立法之原旨有异议,由出席委员提议,二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
经表决通过,得将全案重付审查。但以一次为限。
想问一下,关於这二条的重付审查的适用情况有何不同?为什麽要做这样的规定?
感谢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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