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yencheng (不要问)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闲聊] 这次地特三等行政法
时间Thu Dec 20 17:42:18 2012
※ 引述《ricky0505 (ricky)》之铭言:
: 看了各位版友对行政法第一题的推论
: 除了对该登记证的限制定位为附款外
: 好像还有另外别的可能性吗
: 例如我除了写负担外 另外加了法律效果一部除外的学说概念
: 陈敏老师认为 所谓「修正之负担」非对行政处分之主要限制 添加给付义务
: 在而系对人民原来之申请内容上予以限制或变更
: 对此一变更或限制不得独立争讼及废弃
: 人民必须以课予义务诉讼 请求作成原申请之行政处分
: 本题主管机关在人民申请登记证时 另外对人民原本之申请内容予以限制
: 因此也可能为学说上的法律效果一部除外 亦称修正之负担
: 我认为可以将它分两段定性 负担及修正之负担 再分别说明不同救济
: 不知道大家也有写到这点吗?? 谢谢
这题一考完出来看到所有补习班解答及板友们讨论皆定性为附款种类的负担
我心里都凉了半截,想说我的解答方向居然跟大家完全不一样
终於看到有人跟我一样的想法...
这题我一看到题目就感觉他可能是想考修正之负担(亦即部分许可)与负担的区别
根据林锡尧教授对修正之负担的定义
所谓修正之负担,系涉及行政处分主要规律内容的改变
与负担系主要规律内容外所附加之义务有所区别,故学者否认其为附款之种类
陈敏教授对修正之负担的看法,更进一步指出修正之负担系对人民原来之申请
在内容上予以限制或变更,对此一变更或限制不得独立争诉,须提起课予义务诉讼
陈敏教授举的例子,如:申请11点至12点在忠孝东路游行,经核准为14点至15点在仁爱路
依题例所示
浅见以为人民享有宪法保障之工作权,包括执行职业之自由与选择职业时间及方式之自由
该人民申请营业登记证,系希望得到一张营业时间完全自由之许可,并非经过限制之许可
所以我才把该登记证定性为修正之负担
不知道有没有人也持跟我一样的观点呢?
如有谬误请各位不吝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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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187.250
1F:推 jaykle:这题扯到宪法保障工作权 有点远= =" 12/20 17:45
2F:→ linyencheng:工作权的确是有点在乱扯 XD 主要是想问有没有人一样 12/20 17:50
3F:推 kai761:原本以为是负担 现觉得修正负担才对 @@ 12/20 17:50
4F:→ linyencheng:定性为部分许可? 12/20 17:50
其实我会扯到工作权
是因为卷子里我还有讨论到此项限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根据443号,522号解释,此类限制人民权利重大之事项仍应有法律规定为当
至少也应获得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不可未获法律授权仅依裁量限制人民工作权
不知有没有人也讨论到这个点的?
5F:推 jaykle:如果是修正性负担 那我就写对了~我是写课予义务诉讼 12/20 17:56
6F:推 Shan0814:金害 我写单独对此附款提撤销诉讼 .... 12/20 18:00
※ 编辑: linyencheng 来自: 219.70.187.250 (12/20 18:08)
7F:推 kai761:如果是修正负担,电玩营业是须经申请许可,准的时间就到12时 12/20 18:16
8F:→ kai761:似乎较无违反法律保留问题? 12/20 18:17
9F:→ kai761:这题不知道有级别证明才能营业,就不好解... 难 12/20 18:17
10F:推 sorrows:怎麽愈看愈难?这题不就是附款可不可以单独争讼而已吗? 12/20 19:51
11F:推 kai761:是阿 越看越难,若是附款-负担-具独立处分的性质->有法律保 12/20 19:53
12F:→ kai761:留的问题。 若是修正负担-非附款->依据原本的法规,只准营 12/20 19:54
13F:→ kai761:业至12点,不违法律保留? 难阿... 12/20 19:55
14F:推 ricky0505:但它毕竟只是学理 修正负担没有法条依据 12/20 23:29
15F:→ ricky0505:或许还是负担为主 另外也可提到此种可能 12/20 23:30
16F:→ ricky0505:以及他们不同的救济 请问原po也是上陈治宇老师吗?? 12/20 23:30
17F:→ linyencheng: 是的 是陈老师的课 12/21 00:18
18F:推 kai761:修正负担,机关用依法的裁量权限,可能就可以了。 12/21 00:20
19F:→ linyencheng:感觉越来越复杂 XD 12/21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