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刑法 酒醉驾车
时间Wed Dec 19 22:22:54 2012
※ 引述《comeacross (焦糖起士)》之铭言:
: 想请问 甲酒醉驾车 不慎撞伤人 要论过失伤害(致死)还是普通伤害罪(杀人罪)
: 虽然明知自己是酒驾 但应该并不想要撞到人才对 还是因为主观的未必故意
: 而论故意不论过失
醉态驾驶一直以来就很难判断的考题
通常依照一般经验,价值观去判断,酒醉驾车不慎撞伤人,几乎都是过失伤害或过失致死
不会去论断普通伤害277或是杀人271罪
看到关键字,不慎的话,基本上可以认定驾驶不具杀人故意或是伤害故意
直接写过失伤害或是过失致死
但是之前有听说过一种说法,明知道自己开车,还去喝酒,喝完酒一定会开车上路
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再上路前已经明白或是清楚,
罪态驾驶可能会使他人死亡或是造成他人受伤
至於撞到谁死或是受伤,在所不问!无差别杀人或是伤害他人
这时可以认定驾驶人具有271故意或是277故意
但是这种讲法很少人会说,所以,
通常来讲,看到「不慎」就给他写下去过失致死或是过失伤害吧
题目做多一点,你会发现题目怎麽出就是那几种,刑法题目几乎快变不出把戏了
多做题目,刑法自然强,
多跟人讨论,不要闭门造车,尽量与正常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和价值观相同
刑法判断很注重经验法则。
多看报纸新闻,社会板新闻最好都看,杀人案件,窃盗都看
练到可以驳斥记者乱报新闻,能清楚讲出新闻案件内,正确的罪名
(记者真的有时候都乱开罪名)
这时候刑法就会很厉害了
至於185-3可不可以用19条原因自由行为去主张,目前我的观念
醉态驾驶罪,应该不给于行为人去主张19条
因为185-3似乎是特殊立法,
前些日子很夯的185-3似乎就不用去讨论19
至於怎麽漂亮解185-3的题目,有请高手讲解一下了
驾驶人甲喝酒开车,不慎撞死路人乙。
185-3 先论 再来撞伤人276,数行为侵害数法益,并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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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3.203.200
※ 编辑: P55555 来自: 36.233.203.200 (12/19 22:28)
1F:推 iExam:那 "疲劳驾驶" 可以用第19条第1,2项脱罪吗? 12/19 22:31
2F:→ iExam:"醉态驾驶" 因为有 185-3 在卡关, 那 "疲劳驾驶" 无敌了? 12/19 22:32
3F:推 oldbig39:原因自由行为与185-3完全无关,如果去拆解185-3的话可以 12/20 00:23
4F:→ oldbig39:发现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多了一个行为情状「陷入不能安 12/20 00:24
5F:→ oldbig39:全驾驶」知情状,而原因自由行为在目前通说下是要行为人 12/20 00:34
6F:→ oldbig39:在原因行为阶段就具备有侵害法益的故意或预见可能性 12/20 00:35
7F:→ oldbig39:有时我国的法律跟民众观感还是有实质落差,唉 我们的立委 12/20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