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ststep (焦躁)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考题] 101地特四等 法律廉政刑诉
时间Wed Dec 19 19:31:22 2012
单纯就此题提出点想法
二、被告因涉有强盗罪嫌,经检察官签发拘票交由员警持往被告之住所
拘提,员警经由被害人之指述,知悉被告作案当时穿着迷彩衣,乃
询问在旁边之被告母亲,迷彩衣现在何处,被告母亲告以晾晒在隔
壁老家之後院,员警乃前往扣押在案,被告辩护人在法院主张:该
迷彩衣并非合法搜索扣押,有无理由?员警执行拘提时,虽无搜索
票,得附带搜索,请说明得搜索之范围为何?(25分)
1. 搜索严重侵害人民隐私与财产权,必须严守令状主义,违者所
扣押之物无证据能力,被搜索者亦得提出抗告。
搜索采取法官保留,令状主义,但应该不至於到严守
130 131 131之1都是例外,另外违反因为违反搜索
并无绝对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
所以应该用158-4去认定
2. 交代拘捕被告时得执行附带搜索,以保护执法人员之人身安全
与保全证据。[隔壁老家之後院]与被告所在比邻,应属"立即
可触及之场所",为合法之附带搜索。
此时我个人觉得从附带搜索的立法目的来看,是基於保护执法
人员之安全,不应该用这条,那如果不能用这条能用131第2项吗
还是会有疑问,因为物之迳行搜索的主体是检察官
那怎办?乖乖回去申请搜索状吗?我个人认为实务一定会用131
第1项第1款人之迳行搜索去主张,然後再"意外"找到证据,
之後用附带扣押
当然如果你坚持要写130的话,你可以从部分学者主张的保全证据
去着手,附带扣押可触及之处所,有一说用一览无疑原则,我觉得
这似乎较合乎立法目的,另一说还是从保全证据的目的来看,
扩张范围自然比较大,有问题就用158-4
3. 犯案时之迷彩衣,为本案应扣押之物。警方虽无搜索票,但执
行合法之附带搜索,故得合法扣押该证物,亦有证据能力。
我还是觉得这里用130太OVER了,所我比较倾向
朝131或欠缺急迫性及必要性,搜索违法,
程序违法扣押所得自然违法
应该158-4 或用毒树的独立性必要性稀释性去解释
4. 又刑事诉讼法除了紧急搜索外,并无要求其他无令状搜索必须
事後陈报法院。故该搜索事後综未陈报法院,亦不因此违法。
痾这结论让我觉得很可怕,
紧急搜索.附带扣押都采用131第3项
从令状主义是基於法官保留来看
就不太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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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176.170.189
1F:推 pognini:1. 写太快了,忘了提158-4 -_-" 12/19 21:31
2F:→ pognini:4.只有紧急搜索明定事後须陈报法院,所以要类推到附带、同 12/19 21:33
3F:推 pognini:意搜索,应该不行类推吧,若不合法就用158-4由法院权衡证 12/19 21:35
4F:推 pognini:据能力,个人浅见,不一定对,也谢谢您的指教 12/19 21:36
5F:→ loststep:附带扣押准用131第3项 12/20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