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arebagaya (清流之水)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考题] 100年四等原住民特考税法一题
时间Wed Dec 12 11:48:11 2012
※ 引述《kunda79226 (学不会倔强)》之铭言:
下列为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之进项税额,那一项得用以扣抵销项税额?
(A)接送员工用 9 人座小汽车 (B)试乘车
(C)总经理座车 (D)提供员工庆生抽奖汽车
答案是B
为什麽A不可以选?
在阿摩有找到相关的解释如下:
营业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依据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 条
第二项规定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汽车经销商购置 乘人
小汽车供试车活动使用,属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其进项税额应不得申报扣 抵。
但有点混乱了= =
不知道是可扣抵还不可扣抵
麻烦帮我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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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上面不是说了不能扣抵@@?
因为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所以应该算是厂商投资的设备吧
既然是设备就可以提折旧~如果还可以当进项税额就会多扣~
有点类似"视为销售"的那边
我记得有个规定是厂商自买自用的东西不可以当作进项税额
(电器行进热水器理论上是要卖~可是如果他拿来自用就不能当进项税额)
应该是类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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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8.95.194.193
1F:→ luluugogo:因为试乘车是供销售使用而非自用 12/12 19:48
2F:推 luluugogo: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在九人座以下不行 12/12 20:01
3F:→ luluugogo:如果A改成十五人座小巴士就可以了 12/12 20:03
4F:→ youarebagaya:蛤~那我的观念不对是吗@@??? 12/12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