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赠送] 未遂犯与幻觉犯?
时间Sun Sep 9 19:23:34 2012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之铭言:
: ※ 引述《surick (Rick)》之铭言:
: : 看了扑马老师的书,有两个问题
: : A 某甲硬是把笔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 B 某甲强制亲吻某乙,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 书上的答案前一个是未遂犯,後一个是幻觉犯,到底为什麽阿??我已经想了好久
: : 还是不懂,请知道的人麻烦为我解惑,谢谢!!
: 每年都会有人问这个Orz,真是不好意思。这其实是日本教科书题。
: 层次一:把笔放入口腔 、亲吻(自然意义、一般状况的自然描述)
: 层次二:有性意识 (社会意义,门外汉法律概念)
: 层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义)
: 自然意义和社会意义都是事实事实,但是法律意义是法律问题。
: 例如对於民法共有的意义属於事实问题,但是对於共有刑法包含的范围是法律问题,
: 针对共有这点台湾教科书说明比较多,但对於性交就少有介绍。
: B例中,某甲认识到亲吻的自然意义,也认识到亲吻的性意识,
: 所以是第三层次的问题,为法律误认。
: A例中,某甲认识到笔放入口腔的自然意义,却对笔放入口腔有性意识一事无理解,
: 故属事实面第二层次的错误。
小弟觉得这里有所矛盾
例A是说某甲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若按照您的三层体系
表示自己主观上已对笔放入口腔产生性意识之违反
不然为什麽不会以为自己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发生错误的层面应该是第三层次 为法律误认
另外 不能未遂 行为人仍须具备犯罪故意
换言之例A行为人 必须具备强制性交的故意
而强制性交故意是行为人认识或想像的事实符合强制性交罪所有构成要件要素
例A的某甲 认识或想像的事实是"硬是把笔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
而强制性交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性交
性交的构成要件要素并未包含以器物进入他人口腔一项
是以某甲 认识或想像的事实不能符合强制性交罪所有构成要件要素
也就是说某甲根本不具强制性交罪的故意
无法成立不能未遂
: 当然,你也可以说我觉得笔放入口腔很色,
: 所以某甲有性意识的理解,这要看脉络,
: 如果某甲把对方全身脱光然後把笔塞进去,或许你可以说某甲也认识到性意识的违反,
: 因此无事实面的误认,但如果单纯就是把笔放入别人嘴巴,
: 我是认为(教科书也是如此认为)没有性意涵。
: 就像:
: 「给我咬住这枝笔!!!」
: 我是觉得没那麽色啦.....又不是「给我咬住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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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才是唯一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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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75.196
1F:推 wolfR3:有没有可能单纯觉得自己犯了强制性交却没有性意识Q.q? 09/09 23:36
2F:→ wolfR3:譬如说长期被朋友唬烂偷人内裤等於强制性交 09/09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