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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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赠送] 未遂犯与幻觉犯?
时间Sun Sep 9 17:15:13 2012
※ 引述《surick (Rick)》之铭言:
: 看了扑马老师的书,有两个问题
: A 某甲硬是把笔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B 某甲强制亲吻某乙,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书上的答案前一个是未遂犯,後一个是幻觉犯,到底为什麽阿??我已经想了好久
: 还是不懂,请知道的人麻烦为我解惑,谢谢!!
每年都会有人问这个Orz,真是不好意思。这其实是日本教科书题。
层次一:把笔放入口腔 、亲吻(自然意义、一般状况的自然描述)
层次二:有性意识 (社会意义,门外汉法律概念)
层次三:刑法上的性交 (法律人的法律意义)
自然意义和社会意义都是事实事实,但是法律意义是法律问题。
例如对於民法共有的意义属於事实问题,但是对於共有刑法包含的范围是法律问题,
针对共有这点台湾教科书说明比较多,但对於性交就少有介绍。
B例中,某甲认识到亲吻的自然意义,也认识到亲吻的性意识,
所以是第三层次的问题,为法律误认。
A例中,某甲认识到笔放入口腔的自然意义,却对笔放入口腔有性意识一事无理解,
故属事实面第二层次的错误。
(修文更正,是「有」理解)
当然,你也可以说我觉得笔放入口腔很色,
所以某甲有性意识的理解,这要看脉络,
(修文加一句话:此时某甲认知即和门外汉法律概念相同,无事实之错误)
如果某甲把对方全身脱光然後把笔塞进去,或许你可以说某甲也认识到性意识的违反,
因此无事实面的误认,但如果单纯就是把笔放入别人嘴巴,
我是认为(教科书也是如此认为)没有性意涵。
就像:
「给我咬住这枝笔!!!」
我是觉得没那麽色啦.....又不是「给我咬住OOO」
(附注:想要更充分理解请见小弟下一个回文,
不过我是认为这种东西研究所以上才会考,
国考真的可以跳过此部分,我上课是跳过不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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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室一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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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8.5.77.119
※ 编辑: blackb 来自: 68.5.77.119 (09/09 17:17)
1F:推 Mippisunmoon:谢谢扑马老师的解答:) 09/09 17:26
2F:推 Avalon1117:推!原来关键在性意识 这题实在想了很久.. 09/09 17:30
3F:推 jknm:就在刚刚看到老师在分则的课本里提到"性意涵"才恍能大悟,但 09/09 18:18
4F:→ jknm:没想到老师已经上来解释他的见解@@ 09/09 18:19
5F:推 winterrain:请问是哪本日本大作的题目 让在下拜读m(_ _)m 09/09 19:00
6F:→ blackb:A例笔误,是「有」理解。教科书我帮你回文了喔~ 09/09 23:11
※ 编辑: blackb 来自: 68.5.77.119 (09/09 23:14)
7F:推 ericre:推!现在还在读老师的刑法分则ㄎㄎ 09/10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