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赠送] 未遂犯与幻觉犯?
时间Fri Sep 7 23:40:48 2012
※ 引述《surick (Rick)》之铭言:
: 看了扑马老师的书,有两个问题
: A 某甲硬是把笔放入他女朋友的口中,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B 某甲强制亲吻某乙,以为自己犯了强制性交罪
: 书上的答案前一个是未遂犯,後一个是幻觉犯,到底为什麽阿??我已经想了好久
: 还是不懂,请知道的人麻烦为我解惑,谢谢!!
小弟当初看到A案例时
认为应该是反面的包摄错误
依照通说见解
所谓反面的包摄错误
系行为人对於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为不正确的解释
致误会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要素之描述
应成立幻觉犯
A例 甲显然对於性交之定义为不正确的解释
误以为以工具进入他人口腔意为性交行为
扩张了法律概念的范围
应该成立幻觉犯
即使采取少数见解
行为人对於法律概念的解释 若符合法律门外汉的通常理解
仍可认为具备故意而成立未遂犯
反之行为人个人的独特见解应成立幻觉犯
按照法律门外汉的概念
应该不会认为把笔放进口腔就是性交
A例显然是甲的独特见解
所以还是成立幻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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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才是唯一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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