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lib (为了备战伦敦奥运浩浩淡t)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情报] 释字698
时间Sat Mar 24 00:36:16 2012
1.货物税条例规定彩色电视机应课徵货物税,违宪?
2.财政部令以显示器及调谐器二者未并同出厂,即非应税
之「彩色电视机」范围,免徵货物税,违宪?
货物税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电器类之课税项目及税率如左:……二、彩
色电视机:从价徵收百分之十三。」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并无抵触。
财政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财税字第0九六0四五0一八七0号令:
「一、货物税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彩色电视机须同时具备彩色显示器及电视
调谐器二大主要部分。二、厂商产制(或进口)之彩色显示器,本体不具有电视调谐器(
TV Tuner)装置,且产品名称、功能型录及外包装未标示有电视字样,亦未并同具有电视
调谐器功能之机具出厂(或进口)者,因无法直接接收电视视频讯号及播放电视节目,核
非属彩色电视机之范围,免於出厂(或进口)时课徵货物税。三、厂商产制(或进口)电
视调谐器或具有电视调谐器功能之机具,本体不具有影像显示功能,且未并同彩色显示器
出厂(或进口)者,亦免於出厂(或进口)时课徵货物税。」部分,与租税法律主义及平
等原则尚属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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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ntch:难怪都拆开卖了... 03/24 01:02
2F:推 moft:似与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3有违...... 03/24 01:14
3F:推 piercingX:以後我想从美国进口美规宾士,要求厂商把四个轮圈跟轮胎 03/24 01:20
4F:→ piercingX:都拆下来,就不能算车子 这样就不用进口税了 是这样吗 03/24 01:20
5F:推 NathanQ:谢谢你的分享^^ 03/24 19:35
6F:→ sonyano1: 谢谢分享, 已收录~ 07/24 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