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130 (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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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释字691
时间Fri Oct 21 16:50:58 2011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91 号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0年10月21日
解释争点
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否准假释决定诉请救济由何种法院审理?
解释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者,其救济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
相关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审理。
理由书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
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监
狱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於受刑人累进处遇进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与
应许假释情形相符合者,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准後,假释出狱。」行刑
累进处遇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一级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应速报请假释。
」同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二级受刑人已适於社会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释之规定者,
得报请假释。」上开规定,乃系规范假释之要件及核准程序,惟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释之决
定者,除得依监狱行刑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经由典狱长申诉於监督机关、视察
人员,或於视察人员莅监狱时迳向其提出外,监狱行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其他救济途径。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九一号裁定认为,声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
假释之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声明异议,并
经该院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0五号刑事裁定以无理由驳回,显示职司刑事裁
判之普通法院认为其就受刑人不予假释之声明异议具有审判权。参照同属刑事裁判执行一
环之假释撤销,其救济程序系向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提出,则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
释之决定,於相关法律修正前,其救济程序自仍应由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审判。而最高法
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0五号刑事裁定,则以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因
假释与否非由检察官决定,不生检察官执行之指挥是否违法或执行方法是否不当,而得向
法院声明异议之问题,於现行法下仅得依监狱行刑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诉,於修法增列救济
途径前,尚非该法院所得审究。是以,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得向
何法院诉请救济,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见解发生歧异。
假释与否,关系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执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现行假释制
度之设计,系以受刑人累进处遇进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与假释要件相符者,经监狱
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予以假释(刑法第七十七条、监狱行刑法第八
十一条规定参照)。是作成假释决定之机关为法务部,而是否予以假释,系以法务部对受
刑人於监狱内所为表现,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等相关规定而为决定。受刑人
如有不服,虽得依据监狱行刑法上开规定提起申诉,惟申诉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自我审查
纠正之途径,与得向法院请求救济并不相当,基於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
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请求救济之诉讼制度(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参照)。从而受刑
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而请求司法救济,自应由法院审理。然究应由何种法院
审理、循何种程序解决,所须考虑因素甚多,诸如争议案件之性质及与所涉诉讼程序之关
联、即时有效之权利保护、法院组织及人员之配置等,其相关程序及制度之设计,有待立
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监於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具有行政行为之
性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以下有关规定,此类争议由行政法院审理。
事实
释字第691号解释事实摘要
声请人因强盗等罪,经判处徒刑23年余,於台湾高雄监狱执行中。其间声请人多次以其已
达法定假释之条件,向该监狱申请假释。该监狱亦数度将声请人之假释事项,提报该监狱
假释审查委员会审查,均未获同意假释。声请人不服,乃(1)提起行政诉讼;(2)依刑事诉
讼法第484条规定向普通法院声明异议。(1)行政诉讼部分,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
2391号裁定认为,目前并无不服假释否准得请求诉讼救济之规定,於立法完成前,应由普
通法院审判,因而裁定移送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声明异议部分,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605号裁定认为,假释与否并非检察官之决定,非普通法院所得审究,而予以裁
定驳回。声请人因此声请大法官统一解释。
小整理:
一、释681
1. 涉及宪16诉讼权、正当法律程序
2. 撤销假释之救济→向刑事法院声明异议(刑诉484),合宪(非核心)
3. 俟检执行残余刑期始可救济→检讨改进
二、释691
1. 涉及宪16诉讼权
2. 现行法:
监狱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准
不服→申诉 (申诉属行政机关自我审查,不得取代向法院之救济)
3. 参照撤销假释之救济向刑事法院→否准假释亦应向刑事法院
(刑事法院认为假释与否非检所决定,不得声明异议)
4. 修法前否准假释向行政法院为之
(现行法所无)
5. 统一解释法令仅具法律效力
(1/2出席, 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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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226.183
1F:推 clockwatcher:司2试本号解释已经来不及了吧? 10/21 16:52
2F:→ clockwatcher:打错是律2试 10/21 16:52
3F:推 g331767:这是最新的耶 10/21 16:57
4F:→ Blue130:应该来不及了吧 但释681, 691都是跟假释有关 10/21 16:57
5F:→ Blue130:释681是撤销假释 释691是不准假释 可以对照着看 10/21 16:58
6F:推 pointa:撤销假释(681)→普通法院;不准假释(691)→行政法院? 10/21 17:17
7F:→ kai761:可以考特别权力 10/21 17:39
8F:→ Blue130:记得释682还没出来 99律就考了 囧 10/21 17:40
9F:推 ixixet:看完解释文就←,然後推文... = =|| 10/21 18:51
10F:推 willy1616:这号解释未来是选择题的热门考题... 10/21 20:24
11F:推 willy1616:相关概念可以考特别权力、司法二元主义之例外 10/21 20:26
12F:→ willy1616:声请大法官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表决人数 10/21 20:28
13F:推 willy1616:法绪或行政诉讼法可能也会考到相关考点.. 10/21 20:36
14F:推 willy1616:还有楼上板友提到 撤销假释 跟 否准假释救济途径各为何 10/21 20:41
15F:推 willy1616:此外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者由行政法院审理 10/21 21:15
16F:→ willy1616:其行政诉讼种类究为何种..管见以为是确认诉讼... 10/21 21:16
17F:→ willy1616:当然实务见解或学说为何..就看未来立法机关如何定性了.. 10/21 21:17
18F:推 chatoff:应该是课予义务诉讼吧 请求为准予假释之处分 10/21 21:41
※ 编辑: Blue130 来自: 218.168.231.180 (10/21 22:03)
19F:推 willy1616:课予义务诉讼的前提是要须经诉愿程序始得提起 10/21 22:07
20F:→ willy1616:惟本号释字已作成直接行政法院审理,而非诉愿及行政诉讼 10/21 22:09
21F:→ willy1616:因此与课予义务诉讼的程序要件不相符。 10/21 22:10
22F:→ willy1616:如果本号解释若是 否准假释应属诉愿法及行政诉讼的范围 10/21 22:12
23F:→ willy1616:就可以认定是课予义务诉讼之类型了.. 10/21 22:13
24F:→ willy1616:有关此争点就留待学者或实务去讨论吧... 10/21 22:14
25F:推 whalekame:不能解为已经过相当於诉愿程序而得迳提起诉讼吗? 10/21 22:15
26F:→ whalekame:不过实务没有明确意见前,应该众说纷纭吧XD 10/21 22:15
27F:推 willy1616:争点在於现行法并无规定 否准假释的救济途径及定性 10/21 22:17
28F:→ willy1616:大法官只做统一解释,但有关最後救济途径留给立法机关.. 10/21 22:18
29F:推 whalekame:等(遥遥无期的)立法或是决议吧~ 10/21 22:21
30F:→ willy1616:结合监狱行刑法与本释字规定 不服否准假释->申诉->行诉 10/21 22:23
31F:→ willy1616:但申诉跟诉愿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所以目前也是找不到定性 10/21 22:26
32F:→ Blue130:申诉在学生校内救济是诉愿先行程序 在教师、政府采购法是 10/21 22:28
33F:→ Blue130:相当诉愿程序 本案则要等实务给个说法 10/21 22:29
34F:推 kai761:不准假释 可能1.监狱审委会决议不通过,或2.决议过送到法务 10/22 00:00
35F:→ kai761:部才不准。 2的情形以法务部否准为处分,循序提诉愿,应该可 10/22 00:00
36F:→ kai761:1.就比较麻烦,以决议or申诉决定为标的? 是处分吗? 10/22 00:04
37F:→ kai761:监狱也还是得移法部核准... 10/22 00:05
38F:→ sonyano1: 谢谢分享, 已收录~ 07/24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