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dwork ( 台北超越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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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疑问] 刑法/驾车故意伤人与肇事逃逸罪之竞合?
时间Thu Feb 10 05:27:04 2011
年分: 2011
出处: 中华民国刑法
问题一:
甲驾车故意撞到乙,导致乙受普通伤害,甲却迳行离开。
想法:
277普通伤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50前二罪数罪 or 55前二罪想像竞合)
个人是认为应该要用55想像竞合,因为开车故意撞人本来就是欲使人受伤害,
基於无期待可能,无法期待行为人故意撞伤人之後留在原地等待被逮捕。
问题二:
甲驾车过失撞到乙,导致乙受普通伤害,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离开现场。
想法:
284 过失致伤害罪
如果仅是轻微擦撞,可能肇事者完全不知道已经撞伤人,
在无故意且无过失就离去的情况下,仅能论以284过失致伤害,难论以185-4。
问题三:
甲驾车过失撞到乙,导致乙受重伤,甲完全不知道自己肇事而离开现场。
想法:
284 过失致伤害罪 + 185-4肇事逃逸罪 + 50前二罪数罪
如果是重伤,肇事者不可能完全不知道已经撞伤人,
就算故意肇事逃逸,也有过失,
故论以284过失致伤害和185-4肇事逃逸,两罪数罪并罚。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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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7.38.122
※ 编辑: hardwork 来自: 114.27.38.122 (02/10 05:31)
1F:推 ChrisBear:问题一不用讨论185-4 因为欠缺期待可能性 02/10 06:32
2F:→ ChrisBear:问题二要讨论185-4的致人於死伤系否为客观处罚条件 02/10 06:32
3F:→ ChrisBear:问题三要讨论185-4保障的法益 如为生命身体则55 02/10 06:33
4F:→ ChrisBear:反之为民事求偿权则为50 02/10 06:33
※ 编辑: hardwork 来自: 114.27.24.68 (02/10 18:38)
※ 编辑: hardwork 来自: 114.27.24.68 (02/10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