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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windsor版友提醒,结果在考选部网站找到「阅卷规则」。 1.我已尽量排版了,如果还是觉得很乱,请自行到考选部参考。 2.第二章是申论题评阅,到底考卷是一个人看还是二个人看,规则也说明了。 3.第四章是国文阅卷重点,不过规则没说明怎麽配分。 4.有op的话请通知,我会马上删除。 阅卷规则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壹一字第0一八四二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110261号令修 正发布全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72901号令修正 发布第十八条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各种考试之阅卷,依本规则行之。 第三条  申论式试卷由典(主)试委员、阅卷委员评阅;测验式试卷采电子计 算机评阅。 第二章  申论式试卷之评阅 第四条  试卷评阅前,应由各组召集人、典(主)试委员、命题委员及阅卷委 员共同商定评分标准,并由召集人分配试卷之评阅。 第五条  阅卷应亲自为之,因故不能评阅或无法如期评阅完毕时,由召集人分 配其他委员评阅或依典试法之规定,另聘委员评阅之。。 第六条  阅卷以单阅为原则;同一科别之同一科目有委员二人以上者,得视科 目性质采分题评阅或平行两阅。 第七条  采单阅时,各题评阅分数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於卷内计分栏及卷面评 分栏。总分应用中文大写数字书写於卷面评分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采分题评阅时,阅卷委员应将评阅分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於卷内计分栏及卷面评分 栏内,并分别签名或盖章;每份试卷之最後评阅委员应负责核计总分,或由评阅之委 员商定平均分配核计总分,用中文大写数字书写於卷面评分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采平行两阅时,其计分方法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第一阅阅毕之试卷,其评分栏应由 试务工作人员予以弥封,俟第二阅阅毕後,始得拆封。以两阅之平均分数为该科目之 成绩。   卷面评分栏之总分核计为一至九分时,应书写为零壹分至零玖分;为十至十九分时, 应书写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试题含子题者,评阅时除标明该题分数外,并应将各子题评阅分数书写於该子题下方 。 第八条  分配试卷时,同一委员以评阅同一科别之同一科目试卷为原则。    单阅时每一委员之阅卷本数,以不逾六百本为原则。但同一考试同一科别同一 科目到考卷数在九百本以内者,得由同一委员评阅。   分题评阅或平行两阅之阅卷本数,经召集人同意,得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九条  阅卷应集中办理,阅卷地点及期间,均由典(主)试委员会决定之。    阅卷委员不得自行指定评阅某考区、试区、试场、等级或科别之试卷。    阅卷委员每次取卷以一包为原则。 第十条  开始阅卷後,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应即随时抽阅试卷,并得 商请各组召集人为之。如发现评阅程序违背法令或评分不公允或宽严 不一或有错误时,应即商请原阅卷委员重阅或另组阅卷小组评阅,并 以其重评之分数为该科目之成绩。 第十一条  阅卷时,除有特殊情形外,对各题答案,应分别加具圈点,或用其他 符号,标明正误。   试卷经评阅为零分者,应附理由。 第十二条  阅卷时,委员对所评定分数,如书写或加计错误,或有增减必要时, 应於更正後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评阅试卷,单阅用红色水笔;平行两阅,第一阅用红色水笔,第二阅 用紫色水笔,另由第三位委员评阅时用蓝色水笔。抽阅用橙色或绿色 水笔。 第十四条  评阅试卷发现下列情事时,应报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依有 关考试法规处理: 一、试卷上书写姓名或入场证号码者。 二、试卷上有潜通关节或作弊嫌疑者。 三、试卷内容有其他疑义者。 四、违反试场规则,未经当场发现者。 第十五条  当日未经阅毕之试卷,应由阅卷委员固封後签名或盖章,交试务工作 人员保管。    已全部评阅完毕之试卷,由试务工作人员点收後,除依规定应重阅者 外,阅卷委员不得再行调取。 第三章  测验式试卷之评阅 第十六条  试卷应於考试结束後,尽速在典(主)试委员长、主任委员或典(主 )试委员主持下阅卷,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考选部资讯管理处(以下 简称资讯处)依节次进行试卷拆封、读入答案及整理顺号。 第十七条  用电子计算机阅卷时,应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读一遍。   各题以高、低感度读入之答案中有其一与标准答案相符者,该题即给分。 第十八条  用电子计算机阅卷,遇有异常之试卷仍可读入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试卷划记无关之文字、符号,致无法读入考试科目、座号或答案者,列册并同原试卷 报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定後,以零分计算。 二、未依规定用笔作答,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者,依读入答案计分。 三、擦拭不清、划记太淡、划记太大,依读入答案计分。 四、单选题有二个以上答案者,该题不计分。 五、因应考人污损试卷,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者,依读入答案计分。 六、因系在试务作业过程中污损试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 者,应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资讯处影印该卷,影印本上注明原因并共同签章,报请典(主 )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补正电子档案中试卷答案内容後计分。处理 结果经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阅後,并同原试卷交试务承办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  用电子计算机阅卷,遇有试卷损坏无法读入时,经查证确属应考人自 行损坏试卷或因其损坏导致电子计算机无法读入全部答案者,列册并 同原试卷报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定後,以零分计算。   试卷在试务作业过程中污损者,应由试务承办单位会同资讯处影印该卷,影印本上注 明原因并共同签章,报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定後,据以复制後重新读入,或 以人工输入试卷答案。处理结果经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阅後,并同原试卷交试 务承办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应考人试卷成绩,以各答对题目之配分总和计算之。 第二十一条  试卷答案读入後,烧制光碟,由考选部政风室保管;读入之电子档案 由资讯处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经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定, 并依规定重新核算成绩外,不得更动电子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用电子计算机阅卷时,应由典(主)试委员长、主任委员或典(主) 试委员自各科目已阅毕之试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进行覆核。但各科 目已阅毕之试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绩时,由资讯处列印抽取试卷电子档案记录之答案及分数、标准答案、各题配 分等内容,交试务承办单位就抽取试卷划记结果、考选部题库管理处制备之标准答案及其 各题配分,逐一核校後,将覆核结果陈报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核阅。 第四章  国文试卷之评阅 第二十三条  国文科目采测验式试卷作答者,以电子计算机评阅。   国文科目采申论式试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译部分之评阅,依配分比例参照下 列项目综合评定之: 一、作文: (一)旨意诠释 。 (二)见解。 (三)文词。 (四)结构。 (五)书法、标点及试卷整洁。 二、公文: (一)内容及用语。 (二)程式。 (三)书法、标点及试卷整洁。 三、翻译: (一)题意诠释。 (二)文词。 (三)书法、标点及试卷整洁。   前项评分项目,得视考试性质、类科、等级变更之。 第二十四条  同一等别、科别之国文试卷由三位以上委员分别评阅时,评阅前应召 开公评会议,依前条第二项所列项目共同商定评分原则。   前项国文试卷公评时,应先抽选若干试卷作为试评卷,就作文、公文部分分别评定分 数,采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时每等复分上、中、下三级,作为评分之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典试及办理试务人员,关於试卷内容、阅卷情形及评分结果,应 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潜通关节,违者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後,应考人於规定期限内对试题或公布之测验式试题答案提出疑 义时,依国家考试试题疑义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并据以计分;在规定 期间内对评分提出疑义时,依应考人申请复查成绩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修正条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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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ppy8456:很好的资讯,推一下 09/26 21:33
2F:推 simondu:推 09/26 22:59
3F:→ tsailk:国文评分有考选部官员提供ppt档参考,不知道正不正确!??? 09/27 10:55
4F:→ tsailk:http://testking.myweb.hinet.net/info.htm 09/27 10:55
5F:→ tsailk:上面网页的最下方有该档下载. 09/27 10:56
6F:推 HELLRAIDER:贴http://ppt.cc/9_!J 07/3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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