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drick (三十功名尘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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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律师检核考试废除了?
时间Tue Nov 21 12:44:24 2006
※ 引述《CokeChang (贤知之歌)》之铭言:
: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知道其中详情的
: : 祁能不吝指教!
: : 再次谢谢各位对我的帮助!!
: 回报一下我打电话到律师公会询问和我自己理解的结果
: 1.考试及格後就拥有律师资格,但是要经过职前训练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 也就是在法院登录的资格。不过目前并没有规定考试及格後多久之内
: 要完成职前训练。
: 2.如果担任过司法官(从候补法官检察官开始算,司训所的训练是不算的)
: 在退下来後,可以以此资格免除六个月的职前训练(包括一个月基础训练
: 和五个月的实习),事实上担任司法官时是不能同时有律师之登录的
: 所以这个问题在担任司法官的期间是无意义的。
: 大致上是这样
: 不过我打去时承办人员刚好在开会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遗漏
: 希望能对有和我一样困扰的板友有所帮助
: 如果有人愿意再一次去电确认的话就更好了!
因为最近刚好也需要,所以以下是我查到的相关法规、函释,
提供给大家作参考。
律师法
第三条(充任律师之资格)(按:未经律师高考及格者)
中华民国人民经律师考试及格并经训练合格者,得充律师。
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一、曾任法官、检察官。
二、曾任公设辩护人六年以上者。
三、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
,而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
法律研究所专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
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
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而任相当於荐任职军法官六年以上者。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者免予训练。
第二项检核办法,由考试院会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七条(登录之法院及职前训练)(按:已经律师高考及格者)
律师得向各法院声请登录。
律师应完成职前训练,方得登录。
但曾任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军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项职前训练之实施方式及退训、停训、重训等有关事项,
由法务部徵 询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意见後,以职前训练规则定之。
律师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法官或检察官,
不包括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
法务部 92.05.14. 法检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号函
要 旨:专技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之候补司法官
如转任律师是否仍需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乙案
出 处:法务部公报第304期13页
本 文:
主旨:台端函询专技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之候补司法官
如转任律师是否仍需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乙案,
本部意见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律师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仅系就律师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
所称之法官、检察官加以定义,而未就同法第七条加以规范;
是以,律师法第七条规定之法官、检察官,并未将候补法官、
检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师高考及格,未经职前训练即参加
司法官班受训,并於完成训练後担任候补法官或检察官者,
得免律师职前训练,即得向法院登录。
资料来源:植根大法查询系统
法务部函释网址:
http://www.root.com.tw/auu/lawletter/s.asp?soid=32591&LawID=A040090030000600-20020130&LawNO=3000
我不会缩网址,也不会上色,所以大家辛苦一点看吧。
至於我的考试心得已经拖了很久,最近希望可以陆续po上来,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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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241.8
1F:推 galaB:大大,谢谢您!最近也是在思考此问题。期待您大作,恭喜先! 11/21 12:52
2F:推 CokeChang:好专业呀~~推~~~ 11/21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