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ella (紫米麻吉)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转录]Re: [问题] 有关在上课时录音的档案
时间Sat Aug 26 00:48:14 2006
我无意加入争论,只是想给大家一个参考,
记得以前上着作权法时,老师教了一套审查的流程:
1.该客体是否为「着作」?(具原创性、为思想表达、属学术范围)
2.是「何种」着作?(着作权法例示十种及其他特殊分类)
3.是否为「着作权法保护之客体」?(参照着作权法§4但书和§9)
4.着作人是谁?
(以本案来说,原则上是授课教师,但若其与补习班有订契约,则有可能是补习班)
5.享有何种着作权?
(本案涉及的是重制权和散布权)
6.有无逾越着作权的保护期间?(本案没有)
7.利用人有何种利用行为?
(ex:重制、散布)
8.有无着作权人同意?
9.有无合理使用情形?(参照着作权法44~66)
不过是否为合理使用的确有模糊的地方,纵使有44~65条明文规定,
但仍须依66个案审酌,况且就算真的构成侵权,也要权利人有主张权利,
否则其他人在旁乾着急,还是对利用人没辄。
=>这段只是我个人看法,就当参考吧!(不要批我呀>"<)
忽然觉得这变成了另一个法律版:p
以上只是给有兴趣的人作参考,没兴趣的人就跳过吧
毕竟这里不是只有念法律的人^^"
※ 引述《pk0943 (..)》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hwusuenn (HU) 看板: PttLifeLaw
: 标题: Re: [问题] 有关在上课时录音的档案
: 时间: Fri Aug 25 20:34:52 2006
: 简单地说,
: 应该要考虑的是着作权的归属,
: 老师讲课,着作权自然归属於老师,
: 与是否申请版权无关。
: 请记住,着作权在着作完成发表之时,自然就拥有着作权,
: 并不会因为有无申请,而有无着作权。
: 像您发表的文章,一样拥有着作权。
: 但是,
: 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
: 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
: 开发表之着作」,因此,对於老师的上课,因属公开的行为,
: 以自己之录音机加以录音,专供自己使用,应属着作权法中之合
: 理使用行为。
: 然而,老师是有权禁止学生录音的。
: 因此简单地说,
: 1.不违法。你的论点是OK的
: 2.如果老师有特别禁止,那麽当然就属於违法之行为。
: 3.同2,既然禁止录音,那麽当然违法。
: : 想借这篇请问一下
: : 去补习班补习,上课录音档,是否能在网路上交换呢?(买卖是一定违法的)
: : 因为这个问题在国考版吵的很凶
: : 同时,也麻烦请善心人士回一下原po上面的问题
: : 再次感谢
: 1.在网路上交换,不知道你指的是.......放在网路上让人下载?还是找人互相交换。
: 如果是前者,肯定违法,後者,界线模糊,但是如果都是同一个补习班的学生,
: 那麽应该尚在合法范围之内,如果是不同补习班,那麽侵害了另一位老师的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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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239.139
1F:推 biderr:我就是这个意思可是有人很坚持囧rz 08/26 00:51
2F:推 Aurora2k5:有人整天叫人考国考,真不知为谁辛苦为谁忙啊?? 08/26 01:08
3F:推 LTpeacecraft:推一下..自己自修着作权法也是这样去看问题的..XD 08/26 11:42
4F:→ LTpeacecraft:赶快copy下来... 08/26 11:43
5F:推 may770910:是陆X淋老师吗XD 大推!!!! 03/31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