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atdef (事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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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现行国家考试的体系与种类
时间Thu Jul 27 16:04:29 2006
现行国家考试体系,可概括区分为四大种类:公务人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公职候选人检核;检定考试等。兹分述如下:
(一)公务人员考试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
不得任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换
言之,除派用人员、聘用人员、机要人员等依法得不经国家考试及格之限制者外,凡进入
政府机关担任公职,不论其为行政工作或技术工作,均须经国家考试及格乃可。
目前公务人员考试可分为:高、普、初等考试、特种考试及升等升资考试。高等考试按学
历分为一、二、三级,高等考试一级考试系供具博士学位者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报考,
考试及格人员取得荐任第九职等任用资格。高等考试二级考试系供硕士以上学位者或高考
三级考试及格者报考,考试及格人员取得荐任第七职等任用资格。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系供
大专以上学校毕业者或普通考试及格者报考,考试及格人员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普通考试主要系高中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报考,及格人员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初等考试,则不限学历资格,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均可报考,其及格人员取得
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特种考试系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而举办;至升等考试则为鼓
励机关现职人员而举办。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在分工日趋精密的现代社会中,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各类技师、医事人员及其他各种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与民众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其执业资格的取得,亦须经由考
试来评监其专业知识,以确保其执业水准。我国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职业及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其本意即在此。依据民国七十五年一月
廿四日公布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本考试分高等考试、普通考试两种,为适应特
殊需要,得举行特种考试;本项考试并得以检核行之。
(三)公职候选人检核
民国四十二年九月三日考试院发布「台湾省县市长候选人资格检核规则」,开始办理公职
候选人检核,其後各种公职候选人亦逐步纳入检核范围。迨至民国八十三年 总统两次修
正公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删除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候选人之检核,另增列省(市)
长检核资格等有关规定,目前仅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候选人,仍须经过公职候选
人检核,以取得候选资格。
(四)检定考试
国家考试应与教育制度配合,应考人需具备一定资格始能应试;为使失学之士能有一上进
之途,以取得高、普、特考之应考资格,所以有检定考试之举办。近年来,由於我国教育
水准发达,高等暨普通检定考试报名人数已逐渐减少。目前报考高普检定考试者,事实上
大多数都具有相当学历,仅其毕业系科可能不符某一考试类科之应考资格规定,遂循检定
考试取得应考资格。因此,本考试已和原先设计目的明显不符,实无继续举办之必要。民
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考试法」已将举办检定考试之法源予以删除
。
目前检定考试设有高等检定考试法务类、财务行政类及中医师检定考试等三种类科,其及
格人员分别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中医师考试之应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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