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applered (忍耐.准备.等待)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司法官训练(所)期间,於他处进修的四个问题
时间Tue May 30 17:31:38 2006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铭言:
: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准备.等待)》之铭言:
: : 您知道这篇文章中第二点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规定,除现役军人外,
: : 均不得申请延训...."的旧规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时接到受训通
: : 知,势必要放弃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确是未完成学位者。文末把这数字
: : 引出来也正是要说明这种二择一的窘境。
: 我原本是这样解读的,并附上本条 :
: :「结业学员经分发任用後,应即遵令到职,在服务3年内,不得
: 以进修研究或其他非正当理由请求调职、辞职或留职停薪,其不遵
: 令到职或未经奉准而离职者,除追缴在所期间全部费用外,并予从
: 严议处」,
: 如下:
: 已解决一年半兵役问题的甲,於
: 九十 年十月应考司法官、律师
: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录取
: 九十一年三月接获录取通知及受训相关资料(甲此际无法定保留事由,决定去受训)
: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训练所开训(甲去)
: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级开学(甲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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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去报到研所事实上当然行的通,只是违反司训规则第二条,
被司训所发现後我也不知会怎麽处理,我猜会要求甲研所休学。
: ↓
: ↓ 2
: ↓ 年
: ↓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训练所结训
: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念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学位。
: 适用本条规定,结业学员必须到职(候补检察官),而结业起算三年期间(即
: 服务期间)不得以进修研究所为由作前揭请求;复查研究所学籍保留期间只有
: 二年,故势必要放弃已念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业,没有硕士学位)。
: 我把该文「二择一」问题浮现的时点,当成是在「结训时」,而非「开训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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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以无法边念研所边受训。
:
: 不过现在发现,您解释的比较合理。我想得太复杂了。
: : 以前不行。现在也不行同时受训与就学。只是现在可以保留受训资格。
: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现役军人、进修硕博士、因疾病、怀孕、生产、父母
: 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为「三大保留事由」。
:
: 难道以前司法官不适用这条主规则,而及於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亦
: 得申请保留延训。
: 至於「除现役军人外均不得申请延训」,本句话依据在哪一条?
: 我的认知是,以前应也用这条,故「於接获受训通知时,『具进修硕博士的现
: 实基础者』,得申请保留延训」这点,应也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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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只规定军人,87年判字第2656号可参。
: 而如果不是肯定,讨论「於接获受训通知时,『不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
: 者,是否得申请保留延训」这点,就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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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能拿进修做保留事由,现在可以。
: 所以请教一下,「只是现在可以保留受训资格」这句话精确而言,是指:
: 「於接获受训通知时,『不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者,也得申请保留延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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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者当然不行。抱歉,我讲清楚一点。以前跟现在都不行边念研所边受训。
而以前受训前去念研所也不能拿研所来保留受训资格,现在则可以。
所以我说"只是现在可以保留受训资格"指的是现在在受训前考上研所者可以保留
受训资格(我想结训前应该都可以,根据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第7条第1项第2款)。
: 。不这样解释,则「现在」与「以前」,丝毫没有差别。
: 您这句话的真义是不是像我讲的这样啊?还是不是,又是我误解?
: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确定不能边受训边念研所,不过1.从司训规则上来
: : 看这是禁止的2.我也没听过有人边就学边受训3.如果可以的话就不会发生
: : 以前学长姐必须二择一的窘境.所以我认为应该是没办法这麽做。
: 以「今年」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录取,四月甲又跑去应考研究所,五
: 月放榜甲又录取,五月底研究所报到,请问,依您的判断,甲有可能申请保留先
: 去念这个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训练吗?还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训,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 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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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申请保留,因为他符合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正额录取人员无法立即接受
分发的事由。
: 因为还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举今年的例子来看您判断後的答案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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