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准备.等待)》之铭言:
: ※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铭言:
: 您知道这篇文章中第二点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规定,除现役军人外,
: 均不得申请延训...."的旧规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时接到受训通
: 知,势必要放弃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确是未完成学位者。文末把这数字
: 引出来也正是要说明这种二择一的窘境。
我原本是这样解读的,并附上本条 :
:「结业学员经分发任用後,应即遵令到职,
在服务3年内,不得
以进修研究或其他非正当理由请求调职、辞职或留职停薪,其不遵
令到职或未经奉准而离职者,除追缴在所期间全部费用外,并予从
严议处」,
如下:
已解决一年半兵役问题的甲,於
九十 年十月应考司法官、律师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录取
九十一年三月接获录取通知及受训相关资料(甲此际无法定保留事由,决定去受训)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训练所开训(甲去)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级开学(甲也去)
↓
↓ 2
↓ 年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训练所结训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念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学位。
适用本条规定,结业学员必须到职(候补检察官),而结业起算三年期间(即
服务期间)不得以进修研究所为由作前揭请求;复查研究所学籍保留期间只有
二年,故势必要放弃已念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业,没有硕士学位)。
我把该文「二择一」问题浮现的时点,当成是在「结训时」,而非「开训前」
。
不过现在发现,您解释的比较合理。我想得太复杂了。
: 以前不行。现在也不行同时受训与就学。只是现在可以保留受训资格。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现役军人、进修硕博士、因疾病、怀孕、生产、父母
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为「三大保留事由」。
难道以前司法官不适用这条主规则,而及於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亦
得申请保留延训。
至於「除现役军人外均不得申请延训」,本句话依据在哪一条?
我的认知是,以前应也用这条,故「於接获受训通知时,『具进修硕博士的现
实基础者』,得申请保留延训」这点,应也是肯定的。
而如果不是肯定,讨论「於接获受训通知时,『不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
者,是否得申请保留延训」这点,就会没有意义。
所以请教一下,「只是现在可以保留受训资格」这句话精确而言,是指:
「於接获受训通知时,『不具进修硕博士的现实基础』者,也得申请保留延训」
。不这样解释,则「现在」与「以前」,丝毫没有差别。
您这句话的真义是不是像我讲的这样啊?还是不是,又是我误解?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确定不能边受训边念研所,不过1.从司训规则上来
: 看这是禁止的2.我也没听过有人边就学边受训3.如果可以的话就不会发生
: 以前学长姐必须二择一的窘境.所以我认为应该是没办法这麽做。
以「今年」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录取,四月甲又跑去应考研究所,五
月放榜甲又录取,五月底研究所报到,请问,依您的判断,甲有可能申请保留先
去念这个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训练吗?还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训,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白考。
因为还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举今年的例子来看您判断後的答案为何?
1F:推 wieter:请电(02)2733-1047 司法官训练所有专人解答 05/30 15:55
2F:推 uncorrupt:我有打过,我最後一段的答案是可以。觉得很怀疑。 05/30 15:56
3F:→ uncorrupt:其实真正的问题是最後一段。不过前面的问题还是要厘清 05/30 15:57
※ 编辑: uncorrupt 来自: 61.219.66.135 (09/13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