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论「蜡烛二头烧的劳累程度」、也不论「能否於结训前完成硕士学位」、
也不论「可能被质疑的受训将会不专一」。
单就法令允许与否,或确实存在有下列各情形的受训者,来看下列问题︰
一,司法官训练期间,有可能於他处进修吗?
二,司法官训练期间,有可能於非在职生(一般生)研究所进修硕士学位吗?
三,司法官训练期间,有可能於在职生(非一般生)研究所进修硕士学位吗?
四,甲於九十年五月考取研究所,九十年九月入学,同年十月应考司法官,九十
一年榜示录取。接获录取(是否受训)通知时,「可」申请保留这部份应无
问题。
而若情形是,甲於九十年十月应考司法官,九十一年榜示录取,九十一年五
月考取研究所,则:
(一)接获录取(是否受训)通知的时点,应在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放榜前,
是否即代表甲「必」无法申请保留,而必须参加九十一年八月起算二年
的受训?换言之,甲决定参加当年度受训时,并无「现正进修硕博士中
」的现实基础。
(二)如果上小题答案是否定的,则该得申请保留而先去念二年研究所的事由
要件为何?(此题的答案,套到实际可能遇到的问题是:甲律师及格,
决定先参加九十一年的律师训练,故决定先利用九十一年考取的研究所
来缓缓将来临的九十一年司训,并於研究所在学期间实习律师,所以会
有先申请保留的动机)
(三)甲可以决定不办保留去受训,训练期间利用休假或其它可用时间,外出
攻读九十一年五月考取的研究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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