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anplanet (同美女talk要轻声细语喔)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关於告诉
时间Mon Jan 30 23:53:11 2006
※ 引述《aiamano (LOVELAND ,ISLAND)》之铭言:
一,告诉,仅为诉追要件;欠缺,公诉不受理。
二,公诉,粗略说,是相对於自诉的概念。均为促使案件进入实质审理的诉讼行为。
三,诉追(追诉),应为广泛之概念,白话说,只要案件有在查,就算在追诉阶段。
四,特定犯罪人之特定犯罪事实,称为案件。
五,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检察官三者。
六,举例说明公诉与自诉,
1)甲公然侮辱乙,倘乙证据齐备有胜诉预见,通常就直接提起自诉,
使案件进入实质审理,此时,甲为被告;乙为原告。
2)甲公然侮辱乙,倘乙无明确证据,而盖检警拥有较人民有力之查案
蒐证能力,故通常是向检察署或警察局提出告诉,但仅是促使案件
开始侦查。俟侦查业已终结事证明确,再经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使
案件进入实质审理。此时,甲仍为被告;原告为检察官。
七,六之1)与2)之流程,已含盖诉追(追诉)此一概念。比如,告诉
人於诉状请求检察官诉追,其实就是请其侦办之意。没有告诉人,检
警主动侦查犯罪,其实也是诉追阶段。
八,
1)告诉为诉追要件,欠缺公诉不受理;遑论进入实质审理。
於此只要再区分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之罪。刑事案件不论告诉乃
论与非告诉乃论之罪,均得提起告诉请求侦办,惟前者一旦欠缺告
诉要件,检察官不会起诉;纵算起诉,也将於主文谕知公诉不受理
,职故,没人愿意作白工,实务上於告诉乃论罪,告诉人不愿主动
,检警也懒得介入;而对於後者,告诉虽可,然却多余,这部分不
用再说明。惟需关注者,告诉期只有六个月(此期限又常与诉追期
混淆,不过於此不论。)
2)常听到的「乱告」,常指的是告诉,当然自诉亦有。台北地检署近
年起诉犯诬告罪(以及相随之伪证罪、伪造文书罪)的次数攀升;
指的即为犯此部份罪者。
九,承八举例明之,
1)甲公然侮辱乙,倘乙证据齐备有胜诉预见,通常就直接提起自诉,
使案件进入实质审理,此时,甲为被告;乙为原告。原则上这自诉
,已含盖有告诉概念,故要件充足得实质审理。
2)甲公然侮辱乙,倘乙无明确证据,也不愿告诉,检警懒得介入;纵
算介入,未来也是作白工,浪费国家有限之司法资源。
3)甲杀乙,丙为得帮乙提出告诉之人,如丙系乙之老婆,案件自进入
侦查阶段;惟纵无丙之介入,检警发见亦得主动侦查。换言之,杀
人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前揭之公然侮辱罪为告诉乃论之罪,故本
件不论有无告诉,检警均应主动侦查,且侦查终结认甲有足够犯罪
嫌疑,均得提起公诉。
十,本人绘图如下,此图只要有在玩线上游戏涉讼者,均不陌生。
诉 追
︳———————————∣———————————∣———————————∣
告 公 判
诉 侦查阶段 诉 审理阶段 决 执行阶段
或 地点:检 或 地点:法 地点:监
检 察署、警 自 院刑事庭 狱。
警 局、调查 诉 、简易庭
开 局。 之 。
始 提
调 起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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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iamano:很感谢 01/31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