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ow (花嫁)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可以请教刑法高手吗??我不懂><"
时间Fri Oct 14 12:38:16 2005
※ 引述《wanji103 (丸子)》之铭言:
: 不好意思~
: 我是新手~
: 可能问题有点蠢^^""
: 请多包涵^^"
: Q甲教唆乙杀丙,乙亦从之,但乙误认丁为丙而将之击毙。问甲、丙应如何处断??
^^^^^^^^^^^^^^^^^
应该是甲,乙应分别如何处断^^"
: 拜托高手为我解答一下吧^^
: 拜托噜^^谢谢^^
我也不是高手,有错请指正~~
一 乙应如何处断:
1.乙对丁:系属等价之客体错误
(1)德国学说:(参林山田老师 刑法通论 上)
此等错误不影响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所以不阻却杀人罪故意
之成立.此等错误,在刑法评价上,可不予注意,而仍旧成立行为人主观上
本欲所违犯之罪的既遂犯.
因为故意乃实现"构成要件"之知与欲,乙只要知其所欲杀者为"人",而决
意下手杀害,即具杀害故意,至於其所实际杀害者究为丙或丁,均不影响
其杀害故意而有不同评价,故乙成立普通杀人既遂罪
(2)国内传统学说:(参甘添贵老师 刑法总论讲义)
依具体符合说,侵害行为系就行为人所认识之事实而实施,行为人所预见
之事实与现实发生之事实,具体一致,自不阻却故意之成立.
依法定符合说,则认识之事实与发生之事实,属於"同一构成要件",且其法
定罪质亦相同,亦不阻却故意
故此种错误,依上述两种结论均不阻却杀人罪之故意,此部份系属普通杀人既遂.
2.乙对丙的部分:
(我翻阅补习班教材及上述书籍均未提及,故依我自己的逻辑来推演)
乙对丙有可能构成杀人既遂,或杀人未遂,或预备杀人罪,或过失致死,讨论是否成立如
下:
不论是杀人既遂,或未遂,或过失致死,均需有犯罪行为之"着手"阶段,乙对丙虽有杀人
之故意(具主观构成要件不法,排除过失致死罪),但既然尚未对该行为客体为杀人行为
之"着手",故欠缺客观构成要件不法,以上三罪均不成立
但乙若对丙之犯罪行为已至"预备阶段",且因其已具备杀人之故意,则有可能构成刑法
第271第三项之预备杀人罪
=>故乙对丙及丁的部分如何处断,有两种可能:
(1)乙对丁构成普通杀人既遂,但对丙不成立任何犯罪:仅论一罪,无竞合问题
(2)乙对丁构成普通杀人既遂,对丙构成预备杀人罪:一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数罪名
,从一种处断,依较重之普通杀人既遂罪处断
二 甲教唆乙杀丙的部分:应依上述分成乙对丙系无罪或系构成预备杀人罪,分别讨论
1.乙对丙不构成任何犯罪:
(1)依现行刑法第29条第三项:(采共犯独立性说)
被教唆人乙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故甲应论以杀人未遂罪
(2)依新修正刑法已删除第29条第三项:(采共犯从属性说)
被教唆人既然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教唆人亦无构成犯罪,故甲不构成犯罪
2.乙对丙构成预备杀人罪:
则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甲应论以预备杀人罪
三 甲教唆乙杀丙,但乙却误杀丁之部分:
依24年上字第1262号判例之意旨,当被教唆人发生客体错误时,其发生错误结果之行为
,并不在教唆范围以内,关於乙杀丁之部分,难令甲负责.故甲於此部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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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89.51
※ 编辑: abow 来自: 59.104.89.51 (10/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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