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sky (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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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公告] 今天提到的比赛
时间Sat Feb 23 21:54:30 2008
※ [本文转录自 DIP_BASKET 看板]
作者: jayzo (jualz) 看板: DIP_BASKET
标题: [公告] 今天提到的比赛
时间: Sat Feb 23 00:30:27 2008
第二届 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
花季盃全国大专院校系际篮球邀请赛竞赛规程
一、 活动名称:第二届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花季盃全国大专院校系际篮球邀请赛。
二、 活动宗旨:建立本校与全国各大专院校之常态性篮球技术交流,达到以球会友之目的。
三、 指导单位: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学生事务处
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课外活动指导组
四、 主办单位: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篮球社
五、 承办单位:国立台湾体育大学体育推广学系篮球专项指导组
六、 协办单位: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篮球裁判研习社
七、 比赛日期:97年4月19至20日上午8时至下午10时。
八、 比赛地点: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综合体育馆。
九、 参加对象:全国各大专院校之系队伍及国立体育学院大学部全体学生。
十、 报名资格:凡经注册之该系学生均可参赛,报名以系为单位,不可跨系参赛。
如经查证属实,则取消该队参赛资格,成绩不列入计算,并没收保证金。
十一、 报名方式:
1. 96年3月24日前填妥报名表(参阅附件)mail至
[email protected]
2. 96年3月31日前将报名费用男子组3500元、女子组3000元(皆含保证金1000元)以现金袋邮寄至
333桃园县龟山乡文化一路250号 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 二期宿舍E518室
篮球社 唐采萦小姐 收 (tel:0963068160)
邮戳为凭,逾期恕不受理,并取消该队报名资格。
十二、 竞赛制度:
1. 预赛采分组循环赛制,各组取成绩最佳之一名晋级决赛。
2. 决赛采单淘汰赛制,分出一至四名颁发奖盃及奖金,预赛成绩不计。
十三、 竞赛规则:
1. 比赛时间:
a. 四节制,预赛每节十分钟;决赛每节十分钟。节与节之间休息一分钟,中场休息三分钟。
b. 比赛仅在第四节和延长赛最後两分钟停表(包括所有死球、进球及暂停)。
c. 第一节以跳球开始比赛,第二节开始与争球状况由球权轮替决定进攻方向。
d. 所有赛制皆使用24秒进攻时间限制。
2. 犯规规定:
a. 球员个人犯规达五次时应替补离场,该场不得再度上场。
b. 团队犯规每节达第五次开始进入加罚状态,由对队获得两次罚球机会。
3. 请求暂停:
a. 第一、二、三节各一次暂停,第四节有两次暂停,每次延长赛有一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为一分钟。
b. 第四节或延长赛最後两分钟,进球之对队可请求暂停或替补。
4. 延长赛:
a. 正规比赛双方平手时,应於两分钟後举行第一次延长赛(五分钟)以分出胜负,若再度平手,再进行第二次延长赛(三分钟),直至最後分出胜负为止。
b. 每次延长赛给予两分钟休息时间。
c. 延长赛均使用下半场进攻之篮圈。
5. 其余规则遵行2006 FIBA现行最新篮球规则。
十四、 名次判定:决赛采单淘汰赛制,依比赛结果决定名次。
十五、 一般规定:
1. 参赛队伍需一致穿着具有背号之球衣,否则应穿着大会准备之号码衣。
2. 球员名单经报名确定後不得再要求变更,教练可自行调整12名球员出赛。未经登录者不得出场比赛。
3. 各参赛队伍应於表订开赛时间前20分钟至记录台索取出赛名单,连同该场出赛12名球员之学生证或在学证明一并提交记录台,以备查验,违者不准出场比赛。
4. 赛程表中队名居前者(主队)坐记录台左侧球员席;队名居後者(客队)坐记录台右侧球员席。
5. 凡比赛时发生规则中无明文规定之问题,裁判员有权决定规则尚未提及之事项,且该场裁判员之判决为终决。
6. 比赛中仅有教练或队长可向裁判或记录台询问比赛相关讯息。
7. 比赛用球由大会提供(男生使用7号球、女生使用6号球)。
8. 每队可报三名体保生;但仅限一名体保生在场上。
9. 本盃赛各球队比赛(决赛)结束後,即由主办单位举行颁奖。各获颁名次之球队队职员需留至颁奖典礼结束。
十六、 裁判来源:国立台湾体育大学桃园校区篮球裁判研习社
十七、 奖 励:
1. 第一名:颁发奖盃一座及奖金新台币3000元整。
2. 第二名:颁发奖盃一座及奖金新台币2000元整。
3. 第三名:颁发奖盃一座及奖金新台币1000元整。
4. 第四名:颁发奖盃一座。
5. 男女子组决赛时各设一名最有价值球员(MVP)奖项,颁发奖盃一座。
十八、 申 诉:
1. 有关运动员资格问题,各球队应於比赛开始前向该记录台提出申诉;若申诉成立,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2. 比赛过程中,球队如对裁判权责之判决有任何疑虑,请场上队长以谦恭有礼的态度与裁判沟通,以寻求解释,且不得作为申诉之缘由。
3. 比赛终了时,球队如认为某事有损其权益,该队队长应立即通知裁判员,并在比赛记录表「抗议球队队长签名栏」签名,於比赛结束後1小时内,缴交保证金新台币两仟元整,向大会总召集人提出,并以书面确认此抗议。申诉成立退还保证金,否则由本会没收。
4. 申诉以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十九、 罚 则:
1. 球队一经报名不得弃权任何场次之比赛,违者没收保证金。
2. 比赛期间如发生球员斗殴、或球队队职员侮辱大会工作人员及裁判等事件时,大会有权取消该球队参赛资格并列为下届不欢迎之队伍。
二十、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主办单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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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ukube:花季盃耶 好像看到落花了~ 02/23 01:20
2F:推 diesky:借转 02/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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