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RyuKen24 (C.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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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绩法修法 丙等改1%至3%
时间Fri May 21 11:40:09 2010
【记者于倩/综合报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日审查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针对
考绩丙等比例,委员会协商达成共识,通过将考试院原本主张的「丙等3%」,改采浮动机
制为「丙等比率1%至3%」。新修正条文预计将配合政府组织再造,从民国101年元旦起实
施。
考绩法修正在公务体系争议不断,考试院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中的「丙等3%」、「
10年累积3次丙等淘汰」等原则,遭到全国公务人员协会反弹,希望将考绩丙等「比例制
」改为「条件制」。
司委会20日再度审查考绩法修正草案,经协商後达成共识,通过各机关受考人考列优等人
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65%;考列丙等人数比
率,不得低於1%至3%。计算结果人数尾数未达1人者,不予进位为整数。
包括法官及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部分,委员会协商达成共识,司法官考列优等人数比率,
最高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85%;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
低於1%至3%。
初审通过条文也有功过相抵的规定,考列丙等人员只要10年内拿过1次优等或连续3年拿甲
等,就可以抵销1次丙等。
司委会召委吕学樟表示,委员会希望保留各机关评打考绩丙等的弹性,明订考绩丙等比率
的上限及底限,有助落实各机关主管依法评打考绩。
修法条文通过後将从民国101年元旦起实施。不过全案在二读前,须先送交朝野协商。
关中:尊重立院并研拟配套措施
对於立法院委员会初审通过考绩法修正草案,考试院长关中表示,尊重立法院审议,并感
谢立委支持。
他表示,考绩法修正之目的,在於健全公务体系,鼓励公务人员认真工作,热心服务;合
理公平的考绩制度,才能推动绩效文化,才能落实管理,才能提高政府的效率,才能提升
政府的竞争力。
他表示,考试院将全力规划相关子法和配套措施,也请社会各界给予支持鼓励。
新闻网址:
http://tw.epochtimes.com/10/5/21/139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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