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q0428 (pq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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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州多名干部奸淫幼女案近日开庭
时间Mon Apr 6 08:48:15 2009
【大纪元4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文龙综合报导)继猥亵11岁女童的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
林嘉祥事件曝光後,贵州省习水县再曝出更加惊人的奸淫幼女案,该窝点不但设在司法局
宿舍楼,而且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还有一名县
人大代表。此案将於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据大陆多家媒体报导,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此
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4名是未成年少女。据了解,涉嫌嫖宿幼女罪的5名公职人员是:
冯支洋(县职业高中教师)、李守明(县移民办主任)、陈孟然(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
长)、黄永亮(县社保局干部)、陈村(同民镇司法所干部)。此外,同案的县人大代表
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也已被捕。
外派民警秘查10天
去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受害幼女皆为化名
)母亲报案称,李瑜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後遭人强奸。
李母说,报案後,她曾多次到公安部门催问案件情况,但「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一个说法」
。在等待两个月後,由於担心在当地被人报复,她便带着女儿李瑜到外地去了。
10月月底,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10天後才向习水
县领导通报「8‧15」案件情况。
窝点在司法局宿舍楼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
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於
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
受害女无奈找「替身」
据中国青年报报导,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後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
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
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
淫。
而这些孩子脱离魔爪的唯一办法,就是骗取另一个幼女把自己替出来。在学校班主任的家
中,王清告诉记者,刘某不仅逼她卖淫,还让她去寻找其他女学生。「刘某答应我,只要
我帮忙找到另一个女生,我就不用再去做那事了。」
在某小学读六年级的13岁女生李瑜是王清找到的「替身」。警方侦查报告显示,嫖宿过幼
女李瑜的有习水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冯支洋、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司机冯
勇等人。
早就认识的政府干部
袁莉的丈夫胡某告诉记者,袁莉原先在县城开过旅社,也提供过卖淫方面的服务,不过之
前做的都是社会上的卖淫女。记者问胡,袁莉怎麽有那些前来嫖娼的干部的电话?他说,
她开旅社时就认识他们。
记者会上「躲猫猫」
在日前的一次新闻通气会上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
起诉。县人民检察院一陈姓检察长称,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於强奸罪的3年更
高。
而中国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奸淫幼女罪的,以强
奸犯罪论,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1.对於犯奸淫幼女罪不属於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於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五项情形,即:(一)奸淫幼女情
节恶劣的。(二)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
轮奸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对同一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後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而上述犯罪嫌疑人不排除「情节严重」的第二条类型「奸淫幼女多人的」。果真如此,对
他们的量刑标准将符合上述第2条:对於犯奸淫幼女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受害人王清时问:听说下周就要开庭审判了,你觉得那些欺负你的坏
男人应该怎麽判?王清:最好关在里面,永远不要出来。特别是冯老师,身为老师,经常
教学生应该怎麽样怎麽样,自己却干出这麽无耻的事。我觉得这世界真是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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