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H4856 (sM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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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说人「摆脚摆手」 也算公然侮辱?
时间Mon Aug 11 09:22:34 2008
〔记者陈文婵/高雄报导〕台语「摆脚摆手」表达残障用语,是否涉及公然侮辱?警方表示争议大,强调认定困难,但仍依公然侮辱罪嫌送办。
高雄市一栋国宅大楼管理委员会吕姓委员,与大楼停车场郑姓女管理员,疑因地下室停车场使用纠纷,日前2人在大楼内狭路相逢,双方爆发口角冲突,吕某脱口「摆脚摆手也能当管理员」,引发郑女气愤难平,上警局提出公然侮辱告诉;吕男无奈认为「摆脚摆手」台语用词,不该构成犯罪。
警方调查,该栋国宅大楼占地广大,住户多达数百人,尤以地下室停车场管理困难,管委会找来郑女担任管理员,不料郑女竟於上班时间,利用地下室电源煮饭,引发部分住户不满,向管委会表达抗议。
警方表示,管委会接获住户检举,要求郑女立即改善,不料郑女依然故我,吕某夥同3名委员前往劝说,强调地下室属於公用场所,要求郑女搬离电锅等家电,立刻引发郑女不满。
警方说,双方一言不合,爆发口角冲突,郑女批评吕某在大楼内没家没宅,凭什麽担任管委会委员,根本没有她的办法;吕某当场反呛「摆脚摆手」也能在这里当管理员,郑女气得上警局怒告吕某公然侮辱罪。
吕某强调,台语「摆脚摆手」正是指残障人士,完全没有污辱人格意思,只希望她能遵守大楼规定;警方也认为台语、俗语为一般用语,认定犯罪确有困难,但受限权责规定,仍依公然侮辱罪嫌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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