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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案第一当事人、香港居民沈婷22日透过大纪元发表致胡锦涛 公开信,揭露遭江泽民外甥吴志明迫害经过,并要求胡温指示为状告 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案件立案。(图片:沈婷提供) 周正毅案苦主致胡公开信 揭露吴志明 续告周永康 【大纪元11月22日讯】受访民童国 菁状告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案鼓舞,周正毅案苦主、香港居民沈婷, 星期四 (11月22日)透过大纪元发表致胡锦涛公开信,重提当年因为 被没收回乡证而状告周永康案件,希望胡锦涛作出批示,令这宗在北 京高院被搁置的案件正式立案。沈婷并揭露自己遭上海市政法委书记 兼上海公安局局长、江泽民外甥吴志明迫害的经过,矛头直指江泽民 两大亲信周永康和吴志明,要求胡锦涛立即勒令江派势力停止迫害。 这是自10月底童国菁状告周永康案被北京法院正式立案後,民间引 发的状告周永康连串诉讼潮之一。除沈婷外,近日还有大陆民间维权 网「中华申正网」站长孔强、上海访民丁慧莉拟提出状告周永康或者 公安局的诉讼案件。 沈婷当年状告周永康案回顾﹕ 04年2月 沈婷被罗湖海关没收回乡证; 04年底 沈婷委托北京着名维权律师高智晟义务打官司,状告当时 的公安部长周永康行政不作为,但案件告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答 覆; 05年4月 高智晟又帮沈婷把案件上诉到北京高等法院,法院以研 究为由拖到至今没有回音; 05年11月 高智晟因为为法轮功呼吁致信胡温,律师事务所遭停业 整顿,被迫停止代理这宗官司。 07年11月 沈婷受访民童国菁状告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案鼓舞,准 备委托上海维权律师郑恩宠义务打官司,把案件继续进行下去。 公开信原文如下:(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江泽民外甥吴志明停止迫害:我要告周永康,请胡锦涛批示: 致胡锦涛主席: 我是香港居民沈婷,从2003年4月30日被强迁之後,四年的维权之 路走的非常艰难困苦,围绕着周正毅案、郑恩宠案,上海市政府付出 了沉重的代价,作为周正毅案第一当事人,当时我别无选择,我选择 道义,因为是我请郑恩宠打这场官司的,他三年的牢狱之灾,我已无 比的内疚,因而2003年10 月在上海市政府150万人民币的条件下我没 有低头。我选择了为郑恩宠呼吁,我选择了向媒体讲真相。因而要面 对上海市政府的恐吓、威逼、甚至死亡的威胁。因为家人要面对如此 巨大的压力,2004年8月我再次选择了离婚,放弃了家庭。 2006年2月15日在上海市人代会会议上,陈良宇说过一句话:「前 有堵截,後有追兵」。暴露了他内心的恐慌。他庇护下的周正毅即将 刑满释放,为防止社会反弹和应付香港的廉政公署通缉令(香港廉政 公署以合谋诈骗案2005年9月15日宣布通缉周正毅),陈良宇指定市 政法委书记刘云耕具体指挥,全力处理有关此案之一切事宜。同时,上 海市派出大量特工出境寻访我和对我「做工作」。 江泽民外甥、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吴志明手下打手,03 年曾经贴身跟踪在北京上访的沈婷,并在光天化日之下抢走她的钱包 。 上海市派出大量特工出境 2006年2月28日,静安区区政府动迁组、发展商、静安区房地局三 方与我母亲签了十六份合约。母亲在当天拿到了房屋的锁匙,五个月 後拿到房产证。历时三年的房屋问题终於在2006年2月28日解决了,但 回乡证无故没收至今。 後来据我所知,我们家房屋问题的解决,是由於我去德国为郑恩宠 领奖,得到了德国总统的亲自接见震动了北京。北京从三方面(中联 办、特首办和上海)要我的资料,了解我有没有政治目的、政治诉求 和参加甚麽政治团体?结果,没有查出任何政治因素,我只是为了维 护家族的住房权利。後来在中联办介入下,北京高层向上海施加压力 ,我的房屋要求才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 我家的问题解决了,还有无数的拆迁户却仍然在奔苦无助之中。这 是我非常清楚的事。而且,我跟上海帮几年的抗争、结怨,上海已对 我恨之入骨,他们如果不是迫於外在的压力,是绝对不会向我让步的 。接着,在回乡证问题上,就可以看得出来。 我的回乡证是因房屋问题在2004年2月26日被罗湖海关无故没收的 。我多次向上海当局提出,因父母年迈多病,我又是唯一的独生女, 父母需要我回上海照顾,望上海当局能及时解决。但上海当局一拖再 拖,不给解决。到了郑恩宠2006年6月5日出监狱,他们为了防止我和 郑律师联系,又把我回乡证问题吊起来,拒绝办理。我不得不再去中 联办投诉,後来上海当局迫於压力,於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22 日让我回上海一星期。 回家探亲中联办掌控 这次在我回上海之前,香港中联办找我谈话告知在上海期间不要有 任何不必要的麻烦,到了上海要告诉中联办是否安全到达,要让中联 办知道我的行踪能及时联系,同时告知上海市政府官员会找我谈话, 让我好好与他们沟通,以便日後解决十年期回乡证的问题。 2006 年9月15日我从罗湖过关,乘座中午的飞机於下午二点半到上 海,回到家时,我还没有进入小区,上海市政府已派出两辆车、六个 人三男三女,二十四小时监视,并勒令小区保安每日汇报我家进出的 人员。凡是我一出门,这些人就形影不离的跟着我,由於这样的局面 ,我没有拜访任何亲属,只是在家陪了父母一个星期。 遭威胁断绝与郑恩宠和媒体往来 2006 年9月21日下午二点在上海闵行区七宝镇镇政府的办公室,我 第一次与两位自称是上海市政府领导王姓和徐姓见面,但是他们始终 不肯报大名,其中王姓人员还自称是解决我回乡证的最高领导,整个 谈话过程一直是围绕着要与郑恩宠断绝来往划清界线,过去三年你与 哪些媒体接触过,与这些媒体是怎麽认识的,三年来给上海政府带来 的负面影响一定要有深刻认识并写一份认识书。这次谈话整个过程软 硬兼施,目的就是要拿回乡证就必须跟着他们走,我要留後路,他们 也决不给出路。 吴志明放话:「不给解决就是最好的解决」 我家的房屋问题因多方压力和陈良宇当时的处境得到解决,如果陈 良宇还没有下台,我的回乡证也可能顺势得到解决。但我的回乡证真 是多灾多难,陈良宇9月25日下台後,对我回乡证有绝对处置权的, 就是现任上海市政法委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江泽民的外 甥)。他曾放话在我的问题上,「不给解决就是最好的解决」。我的房 屋问题如果不是有北京的压力,陈良宇、吴志明是一百个不情愿解决 的。他们被迫成立了「沈婷工作组」解决我的问题。 现在吴志明一再刁难我的回乡证显然是为了报复。因为2003年10月 25 日,当时吴志明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吴志明管辖上海公安人员 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首都北京,在天子脚下干了一件最愚蠢的事,把 我一个上访的弱女子的手包抢了,引起国际社会和国际媒体的广泛报 导,更引起美国驻北京领事馆二等秘书李启森的关注,他向中国外交 部李肇星表示对事件的「关注」。吴志明也因此被北京公安部训斥一 顿。於是,吴志明怀恨在心,向公安部打了与事实不符的报告,让公 安部把我的回乡权封锁和收缴回乡证。 成立「沈婷工作组」 「沈婷工作组」也就因此在2003年成立运作至今,每月向上海市政 府申请经费,糟蹋纳税人的钱。在我的问题上,上海市政府耗费的人 力、物力和金钱,估计不下千万,可以解决一大批东八块居民的房屋 问题。 即使在陈良宇下台後,他们也没有放宽对我的打压和威胁。2006年 11月18日,上海市政府那位专门对付我的王姓人员来香港在中联办找 我谈话: 姓王人员对我说:「电影《无间道》中有一句话,欠的总是要还的 ,你要留好後路,我绝对不给你出路,你只有跟着我走,才能拿到回 乡证。」 我说:「我绝对相信你们可以动用公权力把我逮捕甚至判刑,但是 现在你们已不具备这条件,抓我判我还有甚麽意义?你们不怕麻烦吗 ?」 他说:「共产党从来不怕麻烦,你沈婷不要自以为是。」 我说:「沈婷之所以能坚持到今天,是你们上海市政府把我逼上梁 山。我沈婷甚麽都缺,最不缺的就是自信。我随时准备接受你们的审 判。」 上海官员﹕要回乡证找胡锦涛拿 2007年7月1日,胡锦涛主席你要来香港庆祝回归十周年,我再次要 求上海市政府能在这「大喜之日」解决我的回乡证,望上海市政府能 体会到「子慾养时亲不在,树慾静时风不息」的意思,从我的实际情 况考虑发回回乡证。 谁知上海市政府徐姓人员说:「你要回乡证,你去问中国最高领导 人拿,胡锦涛要来香港你问他拿,他给你就给了,他不给我们也没有 办法,你可以闹,闹得越凶越好。」 我出於无奈在胡锦涛主席你来香港庆典时,向中国最高领导人提出 强烈抗议:「我因揭露陈良宇与周正毅官商勾结被无故没收回乡证, 揭露腐败无罪,打击报可耻,还我回乡证,还我回乡权。」 8 月13日,上海市公安人员袁强,他自称是处理郑恩宠问题的最高 领导,在和郑恩宠谈话时说:「沈婷的回乡证我们坚决不发」从袁强 的口气上,我真是感到非常失望。周正毅、陈良宇都先後垮台了,送 上审判台。但是,上海一个区区公安干部,竟然还可以如此傲慢,吴 志明还在上海继续搞迫害,不让我回国,不让郑恩宠出国。究竟中央 反贪污腐败的决心,甚麽时候可以落实到上海?」 陈良宇下台吴志明继续迫害 我和郑律师正是因为揭发陈良宇与周正毅官商勾结,才遭到这样的 不幸,不由人怀疑,吴志明是不是想要为陈良宇翻案? 胡锦涛主席你中共十七大召开之日的讲话,规划解决民生问题和创 造和谐社会将是末来五年的重点,作为中国社会最底层的民众,对此 期盼已久。 周正毅案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集贪污腐败、司法腐败、民不聊生的 典型案例。在当今中国,地方官员胡作非为、侵犯民众的权利的现象 十分普遍并相当严重。上海地方官员既无能又腐败,漠视民间疾苦, 官官相护,狼狈为奸,致使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周正毅案、上海社保案 ,刷新了上海建国以来的施政记录,揪出来大批成帮的上海官员。上 海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日益流失。赴京上访的人数居 高不下,打不尽,抓不完,与当局的矛盾愈趋激化。 上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招致迫害,为何民众还要上访? 因为在今日,上访已不再是单纯的上访,上访已经变成了公开的民意 表达,变成公开的施加压力,变成公开的集体抗争。迫於这种无日无 之的压力,你们最高当局才不得不把上访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周正毅案显示,如果没有传媒的监察,任何的反贪腐都不过是任由 当权者摆弄的权力斗争的工具。没有人民的参与,任何的反贪腐运动 都不过是一场雷声大雨点小的短暂戏剧。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垂帘 听政,排斥异己,面和心不和的权力暗斗也将永无止息之日。胡锦涛 主席你信誓旦旦的「和谐社会」,在不让人民真正参与运作与监督下 ,注定只能是一句空言。 我请求你高度重视的是,周正毅案成为举世关注的案件时,上海竟 然闹出了司法腐败的笑话。二00三年周正毅第一次被捕,原告律师郑 恩宠也同时被捕,原告和被告同被判刑三年——这不是中国司法史上 的大笑话吗?不由得很多人都说周正毅案是一场权力斗争。因而,郑 恩宠成了这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三年後的二00六年,在陈良宇下台 不到四个月,周正毅,第二次被捕,上海滩的人,再度议论纷纷,说 又是政治斗争,使陈良宇、周正毅同时成了牺牲品。人们都知道一句 老话,「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在中央的眼中,一定深知, 反腐问题是何等艰难。 如果,贪污腐化是陈良宇倒台的真正原因,怎麽解释陈良宇被捕後 ,长期与陈良宇贪腐集团作斗争的我和郑恩宠律师,还在受到上海政 法委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 (江泽民的外甥) 的迫害?上海 当局对郑恩宠传召、警告加恐吓,划地为牢,二十四小时监视,制造 白色恐怖,不让他出国,在国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在我的回乡证 问题上,上海政府始终坚持要我与郑恩宠划清界线,这是哪家的法律 和道理!明显地害怕我们继续揭发上海贪官的问题。 几年来,在我每次与上海政府各位官员的谈话中,他们总是教训我 「要顾大局」,否则,就说我沈婷「在搞政治」!对於这样「政活化 」的定性,吓不倒我。因为我心里非常清楚,至少在这三年里,我和 母亲面临的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那样的处境。没有法 律的路可供我们走。非法绑架我母亲,阻止我母女相见,无故没收我 回乡证等等,我们能选择的只有上京告状,申诉,请愿。但上访也不 让。北京开十七大,又把成千上万的上访者驱赶、扣押,很多人四处 躲藏,无家可归。领导常说,依法治国,就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只是 依法上访,这是甚麽政治?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有求助於主持公道的媒体。让他们代我们说 话,争取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但是,也遭到上海政府官员多次的压力 ,以解决我回乡证相要挟,逼我交待和哪些媒体接触过?要我写「认 识书」,检讨五年来给上海政府带来的负面影响。 慾出书再遭上海帮威胁 对於这样的要求,我别无选择,因此我决定写这本书《沈婷传奇- -挑战上海帮》,可以说,就是给上海政府的一个回答。把我五年来 受到的迫害、经过、前因後果全部写出来,让人们看看这三年我们到 底做了甚麽事?我们受到了哪些迫害?我觉得这样对双方都有所反思 ,提供一份材料,是我应该做的。但是11月12日下午,上海市政府王 姓官员致电说:「如果你出这本书,我们给你颜色看!出了这本书, 你永远也拿不到回乡证!」我反驳说:「胡锦涛说了依法治国,我出 这本书犯法你可以判我刑,用回乡证来作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王官 员回答:「那你再问胡锦涛拿,共产党只有一家,不是超市,可以开 一家又一家……」 胡锦涛主席我的这本书,也是给号召打击贪污腐败、解决民生问题 、创造和谐社会的中央政府的一次综合的汇报。我愿藉此书反映上海 布衣百姓看到、听到、遇到的事实,以及我们的愿望与心声。人们都 说「金盃,银盃,不如百姓的口碑。」 (http://www.dajiyuan.com) 沈婷04年因回乡证被没收状告周永康,但案件被搁置至今,受访民 童国菁诉讼案鼓舞,决定继续告周永康。(Getty imagaes) 促状告周永康案重新立案 最後我强烈要求你中央最高领导人利用你们的权威,迫使上海政法 委书记、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停止对郑恩宠和我的迫害,在解 诀回乡证问题上,让我走司法途径,请你们批示勒令北京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立案,我要状告前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发放回乡证让我这个独 生女儿能早日回乡看望年迈多病的父母。让上海司法的大笑话早日结 束,真正到做到依法制国,缔造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重建一个 人人安居乐业、家园不再受到侵犯的上海。谢谢! 祝 政安 沈婷 2007/11/21 附件二:附沈婷04年委托高智晟律师代写的状告前公安部长周永康 的起诉状 行政起诉书 原告:沈婷,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该部部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案由:行政侵权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1、立即撤销广东省公安厅罗湖出入境边访检查站扣留原告<<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作出行政决定 ,责令违法扣证者将该证返还原告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2、赔偿原告因诉讼而导致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4 年2月26日,原告在回上海奔丧时,被被告之下级单位深圳罗 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违法收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扣证所 依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详。原告因上海首富周正毅与恶官勾结在 上海东八块对原告年迈的父母行非法的、非人道的野蛮逼迁恶举,在 上海无任何公正及文明解决问题的绝望之余,愤而进京告状。以期中 央政府能主持公道,合情、合理、合法及文明地解决问题,但原告在 四次上京并在京期间,经历了一连串使原告永远觉得不可思议、永远 觉得莫名其妙的遭遇,原告过分低估了上海的逼迁势力在当今中国的 首都北京、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缘多年的逼迁犯罪过程业巳积累的 反动能量。 原告到了北京,有关国家机关重视异常(当然不是对其反映的问题 重视异常),迅速组成「保护」沈婷的强大群体,多则20人少则10余 人,公开对原告施行贴身跟踪的丑行。在北京的原告很快获得了新的 绝望,2003年10月25日,被12名公安便衣簇拥着的原告,在光天化日 的首都大街上被贼家洗劫一空(足见在首都北京贼势盛大),原告在 京期间,身後那些面无表情的便衣全无任何顾忌,这些人以越野车、 小轿车及摩托车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来确保对原告的有效跟踪,甚 至贴身跟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驻京办公室内(因原告被劫後需要到香港 特别行政区驻京办补办回港文件),文明人类用任何人间语言都无法 述清原告当时的悲哀及震惊程度。 那些人及指使那些人的人,他们有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价值追求, 他们有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怕,他们有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无耻,任 何非精神病患者,都会对这个国家,对一个弱女子所做的这一切感到 无地自容。但你会绝望的看到,那些人是何等的逍遥及气壮,尽管原 告在北京没有获得任何来自国家及政府的帮助,但原告在京期间向文 明人类揭露上海恶官、恶商勾结屠戮文明、屠戮人性乃尊严、张狂及 粗暴践踏国家规则丑行的正当行为招致了逼迁势力的仇视,他们动用 国家机器来对原告予报复。 2004年2月26日,原告因祖母去世回上海奔丧,被罗湖边防检查站 非法扣留了〈通行证〉。原告据理力争,最终出了一份扣留证明。拒 绝出具扣留凭证,足见其权力行使的非正当性及随意性。从这份证明 的形式上判断,罗湖边防站的行为完全非法的,另一方面,反映出他 们对依法办事程序的完全陌疏。按中国的基本法规罗湖边防检查站的 行为无疑属行政处罚行为而非黑社会组织的恩怨了断方式。 罗湖边检站的行为理论上讲应该是执行取务的行为,其行为理应与 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按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针对扣留公民、法人 证照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人须依法实施一系列的程序义 务,即送达义务、对被处罚对象的告知程序、对被处罚对象的法律权 利告知程序,诸如听证权利的告知程序、诉讼等权利的告知程序,为 甚麽要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告知,据以处罚的法律依据告知等。这份 扣留证明本身表明,对沈婷的处罚行为中找不出任何依法办事的痕迹 ,是赤裸裸的非法行为。 因此,原告特别提醒被告,罗湖边检站的这种非正当性及随意性的 扣证行为,将会引起香港600多万市民对持有回乡证的恐惧及怃虑, 现时中国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工商及科技局落实推行CEPA双向投资,香 港有多少居民在中国内地投资,当他们与地方政府在利益上发生纠纷 时,被迫走上访的道路,中国边检站则以扣留回乡证的这种黑社会恩 怨了断方式来解决问题,使投资者一夜之间一无所有。一国两制基本 法第一百零五条保护私人财产将成空话。公安系统这种非正当性及随 意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将会使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慾望大大降低,他 们将望而却步。 被告下级机关的这种荒唐行为赤裸裸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五条第3款、第4款、第三十染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笫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染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 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九 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染十八条。被告下属单位的执法行为 实际违反了所有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国,被告系统这种不光彩记录并 不鲜见),面对被告下属机关的不法行为,原告及父母无数次要求纠 正无果,无奈之下,原告於2004年9月17日向被告书面提出要求,要求 被告履行中国法律职责,纠正下属机关的野蛮越法行为,被告拒绝履 行法定职责,也末在法定期限内予本应为且本能为的回覆,其与不属 单位的无赖式的违法表现亳无二致。被告的违法不作为之举致原告经 济损失。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八条、全国人大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法释(2001)23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精神特具状诉请,请 求法院依法裁判。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具状人:沈婷 2004年12月1日 11/22/2007 12:17:49 P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1/22/n191005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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