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ikaede ()
看板Elephants
标题Re: [自由时报] 黄平洋 批洪瑞河自私
时间Thu Dec 11 02:34:40 2003
: 洪瑞河喜欢把「如果让他们回来,怎麽对的起当年留下来的林易增跟王光辉」挂在嘴边,
: 别忘了当年林易增可是签了约的,
: 王光辉更夸张,拿了签约金,後来反悔,还不把签约金吐出来还人家...
这个是误会,我查了当初的判决书
[88年度重劳上更字第4号]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这里可以查判决书
判决中王光辉是不用还同签约金额的390万的"惩罚性违约金"
因本契约(王光辉与那鲁湾所订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所以与本契约有从属关系的违约金也随之无效
但因为和签约金同额,所以很多报纸就乱写....
以下是我看了好几遍,摘出来的片段
全文大家可以查,我觉得满有意思的
欢迎可以讨论,可是不要以攻击的口吻:"你懂不懂法律"来交流
我不懂法律,虽然我念了一些时日,但我始终还是不懂
我很不喜欢看判决书,不是为了万人迷我也不会去查
很难,因为查出来的结果对万人迷不见得是好的方面
但是事实就是事实,事实不可以逃避
但王光辉仍是我心中永远的万人迷...
一代象永远的第四棒,这是不会改变的
另声明:本篇不转录
反正大家都很习惯来象板讨论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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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原判决除确定部分外废弃。
被上诉人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被上诉人与王光辉间於民国八十五年九月间所签订职棒
选手契约,亦不得请求王光辉给付该契约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款之违约金。
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除确定部分外,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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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的意思是:
1.王光辉和那鲁湾签的球员契约无效(後有理由,因恶意挖角违反公序良俗)
2.王光辉不用给付因不能履约所应给付那鲁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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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我仅转录实体部分)
贰、实体部分:
一、本件上诉人主张:王光辉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与伊签订职棒选手契约,约
定不定存续期间,除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终止。
讵
那鲁湾公司竟以高额签约金利诱王光辉於八十五年九月间与之签订职棒选手契约
,并怂恿王光辉委请诉外人谢震武律师、刘志鹏律师寄发存证信函终止与伊间之
契约,王光辉於该函尚未到达前,了解所为不当,除以信函向刘志鹏表示解除委
任外,并以书面声明公开向伊及球迷致歉,表示愿意继续留在伊之棒球队效力,
伊与王光辉之契约关系迄今仍继续有效。那鲁湾公司以高额签约金利诱王光辉与
之签约,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系违背善良风俗
,属侵权行为,伊得请求那鲁湾公司回复原状,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条规定
请求排除及禁止之等情,求为命那鲁湾公司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契约及给付契约
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款之违约金之判决。(上诉人请求撤销那鲁湾公司与王光辉
间之职棒选手契约,及请求确认其与王光辉间之职棒选手契约关系存在部分,业
经第一审及本院前审判决其败诉,并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而告确定。)
(以上是兄弟球团的主张)
二、被上诉人则以:
渠与王光辉签订契约乃业务上之正当行为,非侵权行为,且渠无
利诱情形,亦无挖角情事,更无影响国内职棒运动公平竞争之虞,应无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适用。又王光辉对渠之违约责任及应为违约金之给付乙
事,与上诉人和王光辉间契约之履行毫无关联,关於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契约及
给付违约金之诉部分,欠缺权利保护要件。再王光辉无法履行其与渠之契约,渠
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终止双方之契约,此契约已不复存在等语,资为抗辩。
(以上是那鲁湾的主张)
三、经查,上诉人主张王光辉自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与伊签订职棒选手契约,
王光辉於该契约关系存续中,又与那鲁湾公司签定职棒球员契约。嗣王光辉决定
继续为伊履行契约,而以存证信函撤销与那鲁湾公司之契约,那鲁湾公司则以王
光辉违约为由终止渠等签订之契约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各该职棒选手契
约书、存证信函等影本(见原审卷第八页至第一0页上诉人与王光辉所签订之契
约,及第三二页至第三七页那鲁湾公司与王光辉所签订之契约,第三八、三九页
王光辉寄给那鲁湾公司之存证信函)及两造间因契约纷争往返之存证信函影本(
见本院更一卷第六0页至第六三页)附卷可稽。是本件所应审究者为:
谠W诉人与王光辉签订之职棒选手契约究系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
銮琐|湾公司与王光辉间所订之契约,有无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谠W诉人可否主张那鲁湾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而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职棒选手契约及给付违约金?
(这是法院整理出来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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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人与王光辉签订之职棒选手契约究系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
查,上诉人与王光辉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签订职棒选手契约,依该契约第
三条规定:
「本契约不定存续期间,除依本契约第十三条、十四条约定终止契约
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片面终止本契约。」,有该契约附於原审卷可查(见
原审卷第八页反面),足证上诉人与王光辉间之契约,并非以五年为期限。再参
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乙方(即王光辉)有不适任球员之情事时,甲方(即上
诉人)得提前解约之约定,足见;40m契约当事人有以王光辉体能及技能适任棒球选手
期间为契约存续期间之合意,是本件系不确定期限之契约。除依契约第十三条及
第十四条规定外,亦不可由契约当事人之任何一方任意片面终止,
是上诉人与王
光辉既未依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约定终止契约,为两造所不争执,则上开契
约迄今仍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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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段..内心万分感慨,这就是典型的奴工契约:
1.契约没有期限,感觉好像终身买断的长工
2.球员不适任,球队可提前解约
3.万人迷居然还是用奴工契约签回来的.....
就我的想法,这种契约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比那鲁湾恶性还重大
我没看过那鲁湾的约,所以这样讲也许不公平
不过很难想像有比这还要烂的约...
这种契约球员当初都可以签的下去,我现在看的都手软
虽然这很结果论
但是,其实我看杜章伟的事件炒的沸沸扬扬
不管是不是真的,也许过头了,我总觉得有些欣慰
会觉得:终於球员可以仔细看合约,为自己争权利
这..本来就是职业棒球,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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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那鲁湾公司与王光辉间所订之契约,有无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查:
(一)按公平交易法除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外,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
济之安定与繁荣,亦为其制定之目的,此观公平交易法第一条之规定自明。为
保护企业免於不公平竞争之伤害,故不当竞业行为之禁止,自亦在公平交易法
规范之范围内。查上诉人及那鲁湾公司均系与棒球选手订立契约,约定支付代
价予棒球选手,由棒球选手提供棒球技能,接受其所安排之训练及比赛,以此
为业,而从中获利之公司,故二者相互立於竞争者之地位。上诉人与那鲁湾公
司各别与棒球选手所订立之契约,彼此各有需求,为有偿契约性质之交易行为
,属经济活动之一环。上诉人及那鲁湾公司所提供球赛之品质及棒球选手球技
之良窳,与广大消费者之利益息息相关,故此契约应受公平交易法之规范灼明
。
(二)又公平交易法并非消费者保护法,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揭示除为维护消费者利
益外,更重要之宗旨系在维护交易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准此,
公平交易法基
本上系对两种竞争类型行为之规范,一为对限制竞争行为之规范(独占、结合
、联合行为),其终局目的在保护消费者,另一为不公平竞争行为之规范,其
目的是保护企业免於不公平竞争之伤害。就「恶意挖角」行为言,不论企业所
提供者是否具为求满足而消费之特性,均有保护其不受他人恶意挖角侵害之必
要。又在公平交易法下除第十九条外,依第廿四条规定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
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之行为,故恶意挖角行为仍非公平交易法第廿四条之
所许。
(三)依前所述,上诉人与王光辉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签订职棒选手契约,系
不确定期限之契约,上开契约迄今仍有效存在。王光辉与上诉人签订职棒选手
契约於先,嗣与那鲁湾公司於八十五年九月签订职棒选手契约於後(依该约第
三条约定:契约存续期间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且系在上诉人与王光辉契约有效期间内签订。
再依王光辉与上诉人签订之契
约第二条约定,签约金为新台币(下同)七十八万元,薪资采月薪制,第一年
每月七万八千元,自第二年起之薪资,由上诉人斟酌王光辉前一年之表现及其
他相关情事调整之,但减薪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见原审卷第八页正面)
,而
王光辉与那鲁湾公司所签订之契约第二条约定,签约金三百九十万元,薪
资为本约存续期间每月三十六万元,若当年度例行赛打席达三百席(不含)以
上者,应发给奖金六十万元(见原审卷第三十二页正面),足见那鲁湾公司所
提之签约金及薪资,高出上诉人甚多。
又那鲁湾公司所提出之「王光辉加入那
鲁湾公司台湾大联盟之感言」录影带译文(见原审卷第一六三页)第一、二行
「...那鲁湾那里好?就是薪水高...」等情,及王光辉於原审所提之答
辩状记载「民国八十五年台湾职业棒球大联盟成立,所属那鲁湾公司大肆向
中华职业棒球联盟所属球队进行挖角,允以借支高额签约金,诱惑知名球员。
同年八、九月间那鲁湾公司不断以转队打球可获钜额签约金为饵,积极笼络被
告(即王光辉)。」等语(见原审卷第三十页正面),足证那鲁湾公司与王光
辉签约时,上诉人与王光辉间契约仍有效存续,那鲁湾公司明知其情,仍以高
薪利诱王光辉与之签约,那鲁湾公司确属恶意挖角无疑。
(四)那鲁湾公司既系以高薪利诱王光辉与之订立职棒选手契约,无异是使其竞争者
即上诉人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为交易之行为,其行为有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之规定,至臻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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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里,"恶性挖角"本来就是最不容易界定,也是最具争议性的一环...
挖角这种东西,一个巴掌拍不响
球员追求更合理的待遇,并非罪不可赦
供需本来就是如此,人性也是如此
这部分的裁量空间大到吓人...
我只能说,这个判决很明显是偏球团
应该是说,很像是在中职的裁判中很常出现的一种情况:
上一局那个坏球有好球的判断余地
那....这一局还你个好球好了
上一个判决抓不回转队的等一干人
那下一个判决还一个王光辉
看了这个判决觉得那鲁湾委屈
那上一个判决那鲁湾也吃了不少糖果
一来一往扯平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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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诉人可否主张那鲁湾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而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职棒选手契约及给付违约金?查:
(一)承前所述,公平交易法除第十九条外,依第廿四条规定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
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之行为。那鲁湾公司与王光辉签约时,明知上诉人与
王光辉间契约仍有效存续,却以高薪利诱王光辉与之签约,确属恶意挖角,而
恶意挖角行为并非公平交易法第廿四条所许,依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害人即
上诉人自得请求除去该侵害,或为防止之行为。
(二)
那鲁湾公司主张因王光辉无法履行与渠之契约,渠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终
止双方之契约,此契约已不复存在,并提出存证信函为证(见本院更一卷第六
0页至第六三页),并称:王光辉对伊之违约责任及应为违约金之给付乙事,
与上诉人和王光辉间契约之履行毫无关联,关於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契约及给
付违约金之诉部分,欠缺权利保护要件云云。查,王光辉於原审陈称:那鲁湾
公司显系以诈术使伊与之签约,伊已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存证信函撤
销承诺与那鲁湾公司签约之意思表示,伊一时失虑而贸然与之签约,该约虽经
撤销而不存在,但仍对伊与上诉人带来莫大困扰等语(见原审卷第三八、三九
页及第七二页王光辉所提之书状)。则本件那鲁湾公司与王光辉间所签之契约
,其效力为何?
依前所述,那鲁湾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
十四条之禁止规定,且背於公序良俗所订之契约,依民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强制
规定,及同法第七十二条违背公序良俗,均属无效;既为无效之契约,则不生
终止问题,那鲁湾公司自不得本於无效之契约向王光辉有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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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称:王光辉因此事件,球技表现较差等情(见原审卷第一七六页正面
),及本院审理中称:若那鲁湾公司向王光辉请求会影响王光辉履行与伊之合
约,即影响王光辉打球的心情,并影响成绩等语(见本院更娅卷八十九年一月
十一日言词辩论笔录)。查,那鲁湾公司於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前,即持其与
王光辉间契约请求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假处分王光辉,此举已影响王光辉为上诉
人打球,王光辉於原审亦称:那鲁湾公司与伊签订之契约对伊造成很大困扰等
语(见原审卷第四九页正面);又那鲁湾公司於本件诉讼中以王光辉违约为由
声明终止与王光辉之契约同时,
又以该契约中之违约赔偿条款要求王光辉负担
与签约金同额之三百九十万元惩罚性违约金等情(见原审卷第一八○页至第一
八三页那鲁湾公司对王光辉终止契约之存证信函)。依前所述,那鲁湾公司与
王光辉间之契约系属无效,惟那鲁湾公司仍主张终止契约,且对王光辉为上述
假处分及请求惩罚性违约金,而上诉人与王光辉间之契约仍有效存在,那鲁湾
公司随时可能再对王光辉为任何主张或请求,而造成王光辉情绪不稳,进而未
能发挥球技,致影响王光辉适当履行其与上诉人合约之义务,上诉人主张那鲁
湾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禁止规定,依公平交易
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有除去及防止之必要,自属有据。从而,上诉人主张那鲁
湾公司不得请求王光辉履行职棒选手契约及给付违约金,自属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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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这段是个天兵判决,还有天兵答辩
感觉好像小孩子吃不到糖在吵架--""
球团的意思是说,因为那鲁湾向阿辉挖角骚扰所以阿辉心情不好,
因为心情不好就打不好球,因为球打不好就对不起球团
因为对不起球团所以球团就不爽,球团不爽所以可以除去那鲁湾的骚扰行为
因为那鲁湾的骚扰行为不对,所以阿辉不用向那鲁湾说对不起...
很没水准的推论,还有逻辑
我很怀疑这段判决书怎麽过的了关的...
怪不得签赌案判了那麽久才在2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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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王光辉不可能吞那签约金390万
因为那鲁湾不是慈善机关,它没有那麽凯..
今天契约无效後,那签约金390万成为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原因获利,王光辉不用给付违约金390万
但是他必须返还不当得利的390万签约金
除非那鲁湾没有请求
那就不是这边的讨论范围了
--
另经fh板友提醒(谢谢^^)
本案已於庭外和解
故最後和解的内容,就视当事人双方约定内容而定
本篇纯就这个判决作分析
有所疏忽,特此致歉和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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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加找资料我从半夜一点写到三点
(读书都没这麽用功>"<(泣)~~)
谢谢版主给他"马"下去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102.119
※ 编辑: makikaede 来自: 61.224.102.119 (12/11 02:37)
※ 编辑: makikaede 来自: 61.224.102.119 (12/1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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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OIP:真是辛苦了,这篇很有参考的价值。 推140.114.202.176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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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ddie0514:推 推 61.217.54.192 12/11
※ 编辑: makikaede 来自: 61.224.100.89 (12/12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