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wquen (拉旯旮旭日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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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适用劳资争议规定之教师范围
时间Mon May 2 16:31:54 2011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内 政 部
国 防 部公告
教 育 部
法 务 部 中华民国100年4月29日(补登)
劳资3字第1000125339号
台内警字第1000870893号
国制研审字第1000000392号
台研字第1000067356号
法秘字第1000500225号
主 旨:公告订定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教师之范围
,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据: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公告事项: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教师之范围如下:
一、依法规聘任之专任教师:
(一) 依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按月
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教师。
(二) 依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准用教师法相关规定之公立幼稚园及已
立案之私立幼稚园专任教师。
(三) 依大学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专任讲座教授。
(四) 依大学法及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聘任之国军军事
校院大学专业技术人员。
(五) 依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规定聘任之专任专业技术
人员。
(六) 依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规定聘任之专任专业及技术
教师。
(七) 适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或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之一
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担任军训护理课程之护理教师。
(八) 依职业学校技术及专业教师甄审登记遴聘办法规定遴聘之技术及
专业教师。
(九) 依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之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及教育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六)人(一)
字第八六○八七五九九号函释之旧制大专助教。
(十) 依法务部矫正署少年矫正学校组织准则第九条规定聘任之矫正学
校专任、辅导及其他特殊需要聘任之专任教师。
(十一) 依警察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之内政部所属中央警察大学、台湾
警察专科学校编制内专任教师。
(十二) 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前段、教师法施行细则第三条及八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前之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
国军军事校院文职编制内专任教师(包含旧制大专助教)。
二、 依法规聘任於教学时间之兼任、代课、代理教师及依行政规则进用
於教学时间之专兼职人员:
(一) 依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办法等规定聘任之各级学校兼任教师、中小学(含幼稚园)代课
及代理教师。
(二) 依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
办法等规定聘任之国军军事校院兼任、中学代(课)理教师。
(三) 依大学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聘任之兼任讲座教授。
(四) 依大学研究人员聘任办法规定聘任之研究人员担任教学工作者。
(五) 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一条及国民中小学教学支援工作人员聘任办法
规定取得政府机关认证,经学校聘任,於特定科目、领域具有专长
,以部分时间担任教学支援工作者。
(六) 依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规定聘任之兼任人员。
(七) 依国立大学校务基金进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原则
聘任之大学进用之非编制内专案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担任教学工
作者。
(八) 依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规定聘任之兼任人员。
(九) 依技专校院提升师资素质实施要点第五点第一款第七目规定聘任
之兼任讲座教授或客座教授。
(十) 依职业学校技术及专业教师甄审登记遴聘办法规定聘任之兼任人
员。
(十一) 依法务部矫正署少年矫正学校组织准则第九条规定聘任之矫正
学校兼任人员。
(十二) 内政部所属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聘任之兼任教师。
主任委员 王如玄
部 长 江宜桦
部 长 高华柱
部 长 吴清基
部 长 曾勇夫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79/
ch08/type1/gov71/num20/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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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risL:原来光老师就有五个不同部会的主管~~~ 05/03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