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eNe (魔尼尼)
看板Education
标题[国小] 安亲班 体罚的黑暗角落
时间Wed Apr 14 09:54:20 2010
【许育典】
《中国时报》报导一名国小四年级学童,上周到一家安亲班上课,只因一题数学不
会写,就遭补习班主任狂打耳光,导致学童双颊红肿、淤血。体罚在台湾层出不穷,除在
学校外,更出现在另一个黑暗角落──安亲班。
事实上,体罚之所以受到扬弃,是因为体罚的过程中,教师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引导
方式,会养成学生「以暴制暴」的心理,学生容易在潜意识中误认,将来遇到问题时,以
「暴力」解决是最好的方式。绝非如该名教师所称「『学生』就是要打才教得会」,否则
,为何「大人」不用打就学的会?因此二○○六年《教育基本法》修正,新增:「学生之
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
』,造成身心之侵害。」
有疑问的是,《教育基本法》的规定仅规定学校教师吗?是否包括安亲班教师?或
许有认为父母依据民法第一○八五条对子女有惩戒之权,所以,父母有权将此权利过渡给
安亲班老师。但是,惩戒权是一个身分权,父母不可将身分权随意移转於他人。因此,安
亲班老师并不会因为得到父母的同意,而享有体罚学生的权利。而且,当安亲班老师对学
生体罚时,由於是违法的身体侵害,学生当然可以基於刑法实行正当防卫。所以,当安亲
班老师讲出「若有瘀青,应该是小孩反抗造成」的话时,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学生有
「义务」乖乖站着让老师「体罚」吗?
就这个案子来看,父母已提出相关的诉讼,以寻求救济。但是,我们的国家呢?国
家在此究竟扮演什麽角色?其实,透过基本权所生国家保护义务的赋予,当人民基本权受
到其他私人违法的侵害时,国家便有义务进行保护。因此,除了民法、刑法的法律规定外
,国家有义务透过行政手段来保护学童免於受到安亲班等「私人」的伤害。
具体来说,安亲班是属於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的「短期教育」,也就是说,任何志愿
增进生活知能的国民,皆得受短期补习教育。而且在该法进一步规定:「短期补习班办理
不善、违反本法或『有关法令』或违反设立许可条件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得视情节分别为下列处分︰一、纠正。二、限期整顿改善。三、停止招生。四、撤销
立案。」其中,教育基本法当然即属「有关法令」之一。如果安亲班老师违反教育基本法
的零体罚规定,则主管机关最重得撤销安亲班的立案。因此,从法律面来看,作为主管机
关的台中县教育处,在安亲班教师的体罚问题上,应该积极履行国家的保护义务。
不可否认地,由於现代生活经济压力大,双薪家庭成为常态,从学童下课到父母下
班的期间,安亲班是最好的安置场所。但是,如果安亲班一直是体罚的黑暗角落,那麽,
安亲班也将成为孩童纯真葬送的地方。其实,在法治国家中,是应不容许有法治的黑暗角
落,假如国家对安亲班的问题采取「无为而治」,则不但违反国家对孩童基本权的保护义
务,也让「法治」形成口号,更进一步侵蚀台湾身为法治国家的根基。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就是这样被打大的啊,不是活得很好。但过去错的事,现在被
改正,这才是社会进步的象徵。如果一错再错,那麽,所代表的仅是社会的停滞。回头看
看,原来,人权、法治还离台湾社会如此遥远。(作者为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特聘教授兼系
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400448,00.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1.206.218
1F:推 ZS200:的确还是如此遥远阿...125.230.117.132 04/1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