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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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人事行政与教育人事行政
时间Sun May 4 18:49:41 2008
之前有人想跟他们的人事主任分享本人的愚昧、无知、粗痞
我说,要的话动作要快
不然到时候是你的人事主任跟我分享各位的无知、愚昧、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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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
公务人员之任用,依本法行之。(第1条)
公务人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职等分第一至第
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职等。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为第六
至第九职等;简任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第5条)
公务人员之任用,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依法考试及格。
二、依法铨叙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第9条)
教育人员、医事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33条)
这边有一个核心概念,公务人员不等於公务员。
这个只要念过人事行政学,准备过高普考人事行政、法律&财经政风的人都知道。
所以你去看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的规定
国民小学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者。
二、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学系、或教育学院、系毕业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国民小学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12条)
中等学校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系、所毕业者。
二、教育学院各系、所或大学教育学系、所毕业者。
三、大学或独立学院各系、所毕业,经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
四、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中等学校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13条)
学校职员之任用,依其职务类别,分别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或技术人员任
用条例之规定,并办理铨叙审查。
本条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学校编制内现任职员,其任用资格适用原有关法令
规定,并得在各学校间调任。
各学校编制内现任职员,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务人员或技术人
员法定任用资格者,依现职改任换叙;其改任换叙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
院定之。
学校人事人员及主计人员之任用,分别依照各该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规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21条)
" 学校职员之任用,依其职务类别,分别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或技术人员任
用条例之规定,并办理铨叙审查。"
这个才是公务 "人" 员
各位当教师的,顶多只是公务员
区分实益为何?
管辖单位不同。
那个想去跟自己学校人事发问的喔,请问清楚:
学校教师是否为公务人员?
最好是整串拿去给人事主任看,省得我的文章被断章取义,扭曲事实。
至於公立学校主任比照委任第5职等公务员
我说,你可以试试看,跟你们学校人事讲说,因为你当主任比照委任第5职等,
所以你想要直接请调到教育局当技士、人事处当科员。
唉
行政、教育、公营事业人员相互转任采计年资提叙官职等级办法里面的先决条件
是-具有高等考试、特种考试之乙等考试及格之资格,其转任前服务成绩优良任
职年资得予采计。
写的我很累,明天自己把我这一串全部印出来去问你们学校人事。
我等着看是我被羞辱还是你被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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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E-Y M-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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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hicicewing:看清楚我的推文......................123.195.105.151 05/04 19:54
2F:→ hicicewing:我的推文只写比照委任第五职等.......123.195.105.151 05/04 19:55
3F:→ hicicewing:你扯到哪里去........................123.195.105.151 05/04 19:55
4F:嘘 hicicewing:不过我明天会直接给县府人事看全文....123.195.105.151 05/04 20:00
5F:→ hicicewing:指着他鼻子说....你跟我说的话被打X...123.195.105.151 05/0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