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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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论所谓别跟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抵触就好
时间Sun May 4 14:52:15 2008
有位以某日本人之名为昵称的网友如是说
我想先撇开一些 "差异化以达神圣化" 之类的话语不说,就事论事来讨论
一下所谓 "别跟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抵触就好"这件事。
这位K网友主张,依据
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明订各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合计
应不低於该年度预算筹编时之前三年度决算岁入净额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眼下是其他预算排挤国教预算,很明显并非你所期待的结论
举例来说,依法行政的情况下
把退辅支出正常地编列在铨叙部底下,为了维持这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自然要再编列几乎同样大的一笔钱用到学生身上
『当预算编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学生身上活钱变多』
这是简单的数学题目,拿去当作论文题目,会被教授活活打枪打到死
{
#186uUZN3 (Education) [ptt.cc] }
说的非常好,也符合道理百条不如法条一条的法谚(MOTCT,2008)
不过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第一项、人事管理条例及本部组织法规定,
本部掌理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陞迁、褒奖之法制事项,以及全国公务
人员铨叙、保险、退休、抚恤与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等相关事项。
(铨叙部全球资讯网 组织与职掌,
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
又,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9条规定,
公务人员之任用,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依法考试及格。
二、依法铨叙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所以,我个人比较愚昧、无知啦,因此不知道为什麽非公务人员的用人费用
必须得由公务机关负担?
还是说什麽时候公立学校教师也变公务人员了?
亦或在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里面,教师就=公务人员?
就教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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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AGAJYOTARO:你很吵啊,中午睡觉时间呢XD 163.27.228.138 05/04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