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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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劳动三法协商 教师动员组工会
时间Tue Jan 18 16:46:51 2005
劳动三法协商 教师动员组工会
【记者曾美惠台北报导】劳动三法将在近日修正,为了希望自己支
持的版本通过,家长、教师、工会等立场相异的团体昨日齐聚立法院
,各自发声。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工会法第4条及劳资争议处理条
例第51条。
行政院版工会法第4条规定:「教师、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公立学
校公务人员之结社组织,依其他法律之规定。现役军人及国防部所属
军火工业之员工,不得组织工会。前项军火工业之范围,由中央主管
机关会同国防部定之。」在争议处理条例第51条方面,则规定大众运
输、电信、医院等单位之劳资双方争议,应有30天冷却期,期间双方
不得为争议之行为,而中央主管机关应协助解决。
以往,法令明确规定教师、公务员不得组工会,现在改为依其他法
律另订。教师团体认为,既然「依其他法令」定之,那就依「工会法
」,让教师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全国家长联盟则不以为然,认为教师不是劳工,没有理由组工会,
且一旦组成工会享有罢教权,罢教权将使教师权力无限扩大,严重危
害学生及家长的权益。
针对工会法第4条修正草案,昨日立院的朝野协商决定分成三案表
决:甲案规定除现役军人外,其余均可组工会,所以教师可组成工会
;乙案规定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国防部所属军火工业员工外,其余
均可组工会,教师可组工会;丙案规定教师不可组成工会。
但甲、乙两案还有附加条款,教师一旦组织工会,其所有待遇、义
务、结社、权利等都将依工会法规定,原本适用的教师法将会进行修
正。此一结论,除台联党团未签字外,其他党团都签字支持。
未来若院会表决通过工会法第4条的甲案或乙案,即教师可组工会
时,劳资争议处理法也有三案:甲案规定教师可罢教、电信业等无30
天罢工冷却期;乙案规定教师不可罢教、无30天罢工冷却期;丙案规
定教师不可罢教、有30天罢工冷却期。
今天上午9点30分,立法院长王金平将召集朝野进行协商,若5个党
团全部支持,将会在中午的程序委员会排入周四院会,届时可能迳付
2、3读,全案通过。不过若有任何一党不支持,则进入表决。
目前,反对教师组工会的家长团体仅获得台联党团的坚定支持,而
教师团体在亲民党立委林惠官的支持下,可能获得亲民党全数支持。
民进党团与教育部态度接近,因此家长团体可获得的支持有限。国民
党方面开放投票,不过家长团体表示掌握的票数不多,教师团体则表
示国民党将全力支持教师组织工会。
这样的情势,让教师组织工会的希望大大增加。虽然双方都表示会
在20日院会投票前继续动员、游说,不过,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教师
组织工会的梦想,可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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