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tzern (高级杂工)
看板Ecophilia
标题[见解] 厘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之概念
时间Sun Jan 6 11:39:34 2008
厘清京都议定书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之概念
——以近来苗栗县政府提出之碳交易模式为例
作者:高铭志(比利时鲁汶大学能源环境法博士候选人)
※http://e-info.org.tw/node/29584
针对近来媒体报导「苗县拟贩售排碳权,以辟财源」之新闻(注一),似对京都机制有颇多
误解之处,谨以此文澄清之。
苗栗县政府似乎建立在此假设基础上:「台湾温室气体减量法之『国家分配计画』,将采
取以『台湾各县市平均分配』排放权之模式,从而认为苗栗县产业,可将其未用尽之排放
权额度出售供其他县市使用。」惟此种假设有下列几项课题有待探究。
第一、在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依据当前唯一有执行国家分配计画经验之欧盟国家经验,在
「欧盟排放权交易指令」中,明订十项分配标准;而实际执行成果,在考量政治现实及经
济冲击下,系以「既有产业污染程度」为主要的分配依据。基此,重工业不多的苗栗,自
难取得高额的排放权配额可供出售。
第二、 前揭欧盟标准中,均未采取「行政区域平均分配」之模式。未来我国温室气体减
量法,是否会采取当前世界上不存在之「形式行政区域平均分配」模式,也不无疑问。故
未来以「高污染产业」作为分配原则,亦将使其他存在高污染工业之县市,取得较多排放
权。
第三、 当前世界排放权分配方式,大致分为:欧盟采取「直接分配给业者」及美国讨论
中之「竞标」模式:在前者,苗栗县难取得大量排放权,已如前述;在後者,苗栗县参与
竞标再转售牟利之可行性,似乎不高。
第四、苗栗县政府观点,似接近「共同执行」(JI)或「清洁发展机制」(CDM)之模式
,即:「其他高污染且座落於他县市的产业,可在苗栗进行环保投资,并将取得配额,拿
以其工业生产之用」。然CDM及JI制度,并非用於「国家内部」,而系用於「国与国」之
间。故「县」自不符制度适格之对象。
第五、 苗栗县政府似有混淆「排放权减量目标」与「排放权交易」之概念。如:在「欧
盟国家排放权分配协定」(EU Bubble commitment)下,早期工业化程度较低国家(如希
腊、西班牙、葡萄牙等),相较於基准年,可增加温室气体排放-「负」减量目标;其他
国家,则均需执行温室气体减量-「正」减量目标。从而苗栗县误以为可以县政府身份,
争取到「负」减量目标,并贩卖给其他「正减量目标」之县市。然实际排放权分配并非以
「行政区域划分」为主,且国内排放权减量目标之分配,似属中央政府权责,苗栗县可否
因此取得高额排放权,也不无疑问。
本文并非反对地方政府进行环保投资,振兴台湾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只是纯就京都机制
概念,指出苗栗县之作法,虽可从中获得环保「利益」,但恐无法获致排放权交易规则下
的利益。
注一:2007年12月4日公视新闻网《全球暖化严重 碳交易将成大热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研究院
》Academy》EarthAstro
》Ecophilia环境板 ╯ 。 ╯ ╩╯ m3m3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2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