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kusabrina (未命名)
看板Ecophilia
标题Re: [问答] 保育类动物和家畜有何不同??
时间Mon Nov 26 18:31:24 2007
※ 引述《Kef (Runaway Bride)》之铭言:
: 我想保育原因不会只是【数量】少(这是蛮主要的因素)
: 也有可能是因为,牠是一胎生,栖息环境又不断在被缩减,
: 或者是在某种动物的生存模式之下,要保持牠们的基因多元性,
: 数量要很多(我猜的啦,像是青蛙)
: (永康三崁店的蛙爱哩事件(囧,哈哈,是诸罗树蛙啦)
: 最近虽然牠们冬眠了有空还是要关心一下,
: 我听朋友说,如果群落(不知道怎麽称呼捏)不够多,
: 万一发生蛙流感(我自己编的)大流行,同样群落的蛙很容易一起挂掉,
: 那就一劳永逸了。
: 所以即使同种蛙里面,还是要让牠有不同的栖息聚落,
: 这麽多聚落,数量自然多。
: 结论就变成,说不定诸罗树蛙数量很多,但是仍然是保育类动物。)
: 不过,
: 我是中文系毕业的,生物这方面真的很不行(这是为啥我要念另一个专业研究所)
: 我对我们政府的野保法也是一整个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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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无聊看动物保育法
【 野生动物保育法】
第一条 为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
第三条 族群量:系指在特定时间及空间,同种野生动物存在之数量。
突然想到台湾猕猴,不仅保育类,还是珍贵级的
到底她们是数量多?还是栖地减少?
最糟糕的是,无法可管,
而曲解21条,农民在生命财产受到紧急威胁的情况下,
可以用「自卫」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以保障生命、财产作物安全
看野生动物保护法,才发现,不当喂食,乱丢物品,应该可构成骚扰,
依据第四十二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金;其因而致野生动物死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
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未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条件,骚扰、虐待保育类
野生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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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7.161
1F:推 weitzern:原po真的可以打电话到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跟他们聊一下 11/26 21:08
2F:推 weitzern:他们一直在推动保法 动保法的修订他们功不可没 11/26 21:08
3F:→ weitzern:他们都很热心 有什麽问题或想法可以跟他们沟通一下 11/26 21:09
4F:→ tkusabrina:好 了解 11/27 07:43
5F:→ magicpd1983:台湾动物研究会目前对弥猴行为的看法是..? 12/08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