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alazyc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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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放下残酷的慈悲 拒绝商业化放生
时间Mon Oct 4 11:13:13 2004
放下残酷的慈悲 拒绝商业化放生
保育团体发表<全台宗教团体放生现象调查报告>
呼吁修法管理商业化放生
台湾人放生、弃养各种动物,造成外来种入侵、食物链遭破坏、杂交种产生、基因及生物相改变, 人为加速动物非自然散布…等等问题,严重冲击台湾生态环境!日前中研院多位学者便严重提出警告,台湾外来种生物入侵的问题,其严重程度已必须被当作生物战来应对!
而全台宗教团体商业化的「放生」活动到底有多严重?民众种种不当「释放」各种动物,其对生态环境及动物生命权益所造成的伤害又有多少!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与高雄市教师会生态教育中心於 9 月17日召开记者会,公布自92年3月至93年8月,长达一年半的<全台宗教团体放生现象调查报告>及纪录影片,该报告共计访查全台2,544个包括佛教、道教、密教及各地念佛会等寺庙或团体。
根据报告,访查的2,544个宗教团体中,有效访谈数为2,007个,而实际从事放生的团体为483个,约占四分之一。未从事放生的团体有1,524个,占76%,显示大多数的宗教团体并未从事放生。但由於仍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团体不断的、大量的放生,其情况与影响相当严重。
访查报告指出,将近500家寺庙定期或不定期的放生地点可说遍及全台湾,包括山林、河川溪流、湖泊、海岸、沿海、港边、水库、高尔夫球场、公园等,而许多团体更是放到了「海外」!放生物种种类之多更是惊人,鸟类(黑嘴笔、麻雀、班鸠、绿绣眼、白头翁、鸵鸟、蓝腹鹇、帝雉、竹鸡、白文鸟等);鱼类(泥鳅、草鱼、鳝鱼、鳗鱼、鲨鱼、河豚、热带鱼、鲫鱼、锦鲤、鱼苗、曲腰鱼、鲤鱼、虱目鱼、鲶鱼、乌鰡、石鲟、乌鱼、土虱、吴郭鱼、石斑、鲷鱼、关刀、红目鲢、海龙、钱鳗等);
虾蟹类(螃蟹、沙虾、龙虾、红蟳、花蟹、寄居蟹、白虾等);贝类(九孔、蛤蜊、钟螺、田螺、台湾蚬等)、爬虫类 (乌龟、蛇、海龟、鳖等);两栖类(青蛙、蟾蜍);甚至还有昆虫类的蟋蟀;棘皮动物海胆;环节动物蚯蚓;软体动物章鱼;哺乳动物牛、梅花鹿、水鹿、兔子;禽鸟类鸡、鸭、鹅、孔雀、鸵鸟,乃至灵长类的猴子等等。
而放生数量,基本上是大型动物以只计,禽鸟类以「笼」计,而水族动物则是「称斤论两」难以计数。放生的金额,由於绝大多数寺庙不愿对外公开,总额难以精确估计。不过,根据访查报告,以南投县一间寺庙为例,其平均每月放生金额高达百万以上。而以「护生」为名、活动范围遍及全台(及海外)的一个佛教团体,其92年5至7月的「放生统计」是:各种鱼类13,861,073尾/金额11,285,156元、各种鸟类15,215只/金额516,020元、其他物种599,987只/金额2,512,553元,总计其在三个月内放生14,476,275个生命体,金额为14,313,729元。因此,保守估计,全台寺庙每年放生
金额至少在2亿元以上,而各种动物则超过2亿只!
关於放生活动的频率,最高者是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放,有的一周一次,有的一月一次,或是集中在农历七月份大量的放,也有寺庙完全以佛菩萨的诞辰或纪念日为准从事放生。而佛菩萨的纪念日,从1月到12月都有,其中以释迦牟尼佛出家纪念日、观音菩萨圣诞、释迦牟尼佛圣诞、观音菩萨成道纪念日,以及地藏王菩萨圣诞等最为热门。
报告中更详细整理从事放生活动者所强调的「放生动机」及「所认定的效益」与「感应事蹟」。许多放生团体在「鼓励」民众从事放生时,往往强调「功德」与「消除业障」,甚至不断强调「神蹟」、「奇效」。例如北部某放生团体就表示:「放生功德很大,但放生金额最好不要太少,钱多一点『会比较有效』,像之前有一位民众是『躺着』(意指重病在床)一起出去放生,放生完後就『站着』回来了,因为他放的金额很大,立刻就有了效果。」
保育团体指出,「集团化、商业化、大量化」的放生活动,对减少「肉食者」的影响效果有限,市场上供应宰杀的动物物种和数量不会因「放生」而减少,反而因为放生行为,而增加了动物的牺牲--包括因为放生而直接从野外猎捕、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因为放生而增加饲养繁殖的数量;动物在运输、搬运途中常造成紧迫与伤亡的痛苦…等等。
事实上,备受佛教界尊崇的印顺导师就曾在其着作中要求--善心的佛弟子,少为自己的功德打算,多为无辜的放生物想想,并且强调「佛法不只是信仰,不要专为自己着想,迷迷糊糊的造罪业」,呼吁:「以放生为事业的法师、居士们!慈悲慈悲别放生!」
值得欣喜的是,虽然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寺庙从事放生,但是反对放生的寺庙也不少,这些寺庙大都直接投入推广素食、环保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育的工作,反而比放生更能达到减少动物杀戮的目的。
保育团体指出,广义的放生包括「集团化、商业化、大量化」的放生、「个人弃养」、「复育放流」以及「动物的急难救助」。而其中只有「动物的急难救助」较符合佛教放生原义,表现不忍动物遭受残杀危难的悲心。从法律面上,由於「集团化、商业化、大量化」的放生,实务上尚难认定行为人与所放动物具有「饲养或管领关系」,因此较难视同「个人弃养」或「非法释放」,而受现行动物保护法与野生动物保育法规范。因此,保育界呼吁宗教团体「放下残酷的慈悲」,别再从事错误的放生。而生态保育与动物保护主管机关则应主动推动修法,保育团体并提供两个方案可
供考量: 其一是「准用」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动保法不得弃养规定及野保法不得非法释放规定之後,修法加入例如「前项规定於放生行为准用之,但基於野生动物急难救助而适当者或基於学术目的而复育放流者,不在此限。」如果采此一方案,在规范上的意义就是透过立法强化放生行为与其前置的饲养或管领关系的连结,透过立法者的宣示,将现行关於弃养及非法释放的规定准用到放生。如此一来,禁绝违法放生的执法手段依旧是取缔,而取缔责任仍然归属於动保法及野保法的主管机关。
另一方案则是修法加入「程序审查」。也就是说,不论概念上放生是否为弃养、非法释放,只要实际行为或是名目上可称为「放生」,就要事前经过特定委员会的审查。审查的委员会可以是动物保护委员会与野生动物保育谘询委员会的结合,而审查的范围则包括许可要件、物种来源、生态影响评估、动物福利等等与动物保护、生态保育有关之事项。如果采此一方案,在规范上的意义就不再是透过现行法管制放生行为,而是另立一程序审查作为行为前的把关。而前述为野生动物紧急避难可透过立法技术以个案排除审查,学术复育放流则同样可以透过审查程序而决定准许与否。
如此一来,禁绝违法放生的手段即转变为前置程序管制,并附带将未申请审查的放生行为课予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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