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namizawa (天啊)
看板Economics
标题[转录] 反托辣斯法 台商对策
时间Sat Dec 11 12:42:31 2010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21100329,00.html
欧盟公平竞争委员会日昨对数家台湾面板厂祭出高额罚款。先前在友达三位高级主管被美
国法院禁止离开美国时,国内已有许多对美国反托辣斯法的讨论。然在过去这些讨论中,
有几个核心问题未被凸显。这些核心问题是,反托辣斯法的国际化和如何充份利用反托辣
斯法对竞争对手作出反击,和本案的可能的诉讼策略。
欧盟昨日的决定,正凸显了反托辣斯法的国际化趋势。传统上,一个国家只对其国民或在
其境内所发生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然而美国在五、六○年代後单方面的开始对非美国企业
的非在美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主张管辖权。美国法院主张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
响,美国法院就有权审理,并适用美国的反托辣斯法。近年来,欧盟,中国和其它主要工
业国也相继跟近,以其国内法适用於非国民且非在其境内的行为。欧盟的决定即是此跨国
界管辖权行使的一个好例子。国内面板厂应该体认反托辣斯法国际化的现实,并深切的研
究是否其它国家也可能继美国和欧洲之後对其祭出高额的罚款,设法早韩厂一步与该国执
法机关进行合作。
一七三亿台币的罚款,凸显了反托辣斯法对台湾厂商的伤害。然而反托辣斯法其实是个双
面刃。反托辣斯法可以是台湾厂商最大敌人,但也可是台湾厂商最好朋友。尤其是在智财
权上,欧盟的判例明确的禁止拥有优势地位的厂商(dominant firm)拒绝和其它厂商交易
或授权(refuse to deal)。和欧盟比较起来,美国虽然在反托辣斯法和智财权的平衡上
更倾向保障智财权所有人,但独占厂商基於反托辣斯法考量而被迫授权其竞争对手的案件
也是时有所闻。二○○九年,英代尔(intel)为了和美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达成合解,而同
意展延其与威盛电子(Via)的授权合约,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目前国内面板厂在美或在欧盟被诉的主因均为价格垄断(price-fixing)。价格垄断不论
在美或在欧盟均为当然违法行为。然而构成价格垄断的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价格垄断的协
议或联合行为(concerted behavior),国内面板厂也许可以主张虽然面板业者间有讯息
的交流,但是并无任何协议。此一抗办的困难处是,在美国或欧盟的判例中都清楚的说到
,业者间的交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联合行为的证据,除非业者能提出此交流有重大促进竞
争的效果。换言之,就算国内面板厂是「清白」的,没有价格垄断之实,它们也很有可能
被认定违犯了美国或欧盟的反托辣斯法。另一个可能的抗辩,则是主张面板业有毁灭性竞
争的特性。美国最高法院在四十年代曾经一度认可此抗辩。在阿巴拉契煤矿对美国
(Appalachian Coals vs. U.S.)一案中,由於该地区的煤矿业苦於产能的过度扩张,业
者为生存,在煤矿售价进行合作。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厂商间的合作能稳定产业,并产生
更公平价格,则厂商间在价格上的合作并不会被认定是违法行为。此案例发生於大萧条年
代,有其特别时空背景,但监於美国联邦法院近年来对当然违法行为的限缩解释,此抗辩
也许是台湾面板厂一个可能出路。
在欧盟罚款一案中,虽然说国内厂商均感不服想要上诉,但要了解欧盟公平竞争委员会虽
然是行政机关,但欧盟法院对其作出的事实认定给予尊重,鲜少推翻委员会的事实认定。
由於本案关键之一,是否有协议或联合,基本上就是个事实认定问题(an issue of fact
),要上诉成功会有相当的困难。
最後,笔者要呼应刘忆如主委的呼吁,国内企业已经大到有国际性的能见度,不能像过去
一样,只重视专利讼诉,应该建立全方面的法务能量,方能在国际化的商战、法律战中胜
出。
(作者为圣路易华圣顿大学法律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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