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car (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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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国内外利率足跌活络了债劵市场
时间Fri Apr 24 23:36:26 2009
※ 引述《MRCool (21Hr--史上最速国际赛 )》之铭言:
: 你都觉得政府会偷印钞票了
: 为何又会觉得政府不能跟商业银行借钱
: 发文文号:台财融(一)字第90903480号函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日期:2001-04-10
: 银行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之授信限额规定
: (六)下列授信得不计入本规定所称授信总余额:
: 1. 配合政府政策,经本部专案核准之专案授信或经中央银行专案转融通之授信。
: 2. 对政府机关之授信。
: 3. 以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本行存单或本行金融
: 债券为担保品授信。
: 言下之意政府不仅可以跟商业银行借钱
谢谢 请问发行消费券是由一间银行负责对政府机关授信?
还是联合授信?
有没有公债当担保品?
不过 这不是银行法
是财政部函文
难怪L大说的东西我找不到
财政部有权力分享货币政策主导权
确实是经济学教科书未见
XD~
: 还可以借很大不受同一人之授信总余额规定
: ※ 引述《goodcar (阿强)》之铭言:
: : 货币银行教科书上归类为三项
: : 税收 公债 印钞
: : 或许还可以加上出售国有资产
: : 但事实上政府如何运作
: : 我真的不知道阿
: : 非门内人不得窥见 宗庙之美 百官之富 (笑~)
: : 银行法里没有规定商业银行能跳过央行监督
: : 也没有规定银行可以直接融资政府
: : 为恐误导大众 我引用银行法部分条文
: : 银行法 (民国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 : 第 36 条
: : 中央主管机关於必要时,经洽商中央银行後,得对银行无担保之放款或保
: : 证,予以适当之限制。
: : 中央主管机关於必要时,经洽商中央银行後,得就银行主要资产与主要负
: : 债之比率﹑主要负债与净值之比率,规定其标准。凡实际比率未符规定标
: : 准之银行,中央主管机关除依规定处罚外,并得限制其分配盈余。
: : 前项所称主要资产及主要负债,由中央主管机关斟酌各类银行之业务性质
: : 规定之。
: : 第 47 条
: : 银行为相互调剂准备,并提高货币信用之效能,得订定章程,成立同业间
: : 之借贷组织。
: : 第 47- 1 条
: : 经营货币市场业务或信用卡业务之机关,应经中央主管机关之许可;其管
: : 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洽商中央银行定之。
: : 第 47- 2 条
: :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之四、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之二、
: :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
: :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之九、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六条之
: : 规定,於经营货币市场业务之机构准用之。
: : 第 47- 3 条
: : 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
: : 但涉及大额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业务,并应经中央银行许可;其许可及管
: : 理办法,由主管机关洽商中央银行定之。
: : 经营银行间徵信资料处理交换之服务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其许可及
: : 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 : ====70到76条规定商业银行相关===
: : 第 71 条
: : 商业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 : 一、收受支票存款。
: : 二、收受活期存款。
: : 三、收受定期存款。
: : 四、发行金融债券。
: : 五、办理短期、中期及长期放款。
: : 六、办理票据贴现。
: : 七、投资公债、短期票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公司股票。
: : 八、办理国内外汇兑。
: : 九、办理商业汇票之承兑。
: : 一○、签发国内外信用状。
: : 一一、保证发行公司债券。
: : 一二、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
: : 一三、代理收付款项。
: : 一四、代销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
: : 一五、办理与前十四款业务有关之仓库、保管及代理服务业务。
: : 一六、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他有关业务。
: : 第 72 条
: : 商业银行办理中期放款之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收定期存款总余额。
: : 第 72- 1 条
: : 商业银行得发行金融债券,其开始还本期限不得低於两年,并得约定此种
: : 债券持有人之受偿顺序次於银行其他债权人;其发行办法及最高发行余额
: : ,由主管机关洽商中央银行定之。
: : 第 72- 2 条
: : 商业银行办理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之总额,不得超过放款时所收存款
: : 总余额及金融债券发售额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为鼓励储蓄协助购置自用住宅,经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购屋储蓄放款
: : 。
: : 二、以中央银行提拨之邮政储金转存款办理之购屋放款。
: : 三、以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中长期资金办理之辅助人民自购住宅放款。
: : 四、以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中长期资金办
: : 理之企业建筑放款。
: : 五、受托代办之奖励投资兴建国宅放款、国民住宅放款及辅助公教人员购
: : 置自用住宅放款。
: : 主管机关於必要时,得规定银行办理前项但书放款之最高额度
: : ================================================================
: : 第36条规定 无担保放款得予限制
: : 第71条 13款 代理收付款项
: : 我实在看不出来 哪一点主张政府可以直接向银行借款 发行消费券
: : 而不必用等值新台币清偿债权
: : 故提出自己的见解
: : 我认为政府这次是印钞了
: : 如果自己引用条文错误或遗漏 还请先进更正之
: : 至於是不是事实 还请专家指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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