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thRaider (龙非池中物)
看板Economics
标题Re: [请益] 这里可以问有关香港股市的问题吗?
时间Mon Oct 1 11:42:47 2007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铭言:
[恕删]
关于15% - 20%的估计, 我有存疑:
1.离职金的计算在新法没有改变, 不能说变多了
2.新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规定购买社会保险时
员工不但可以说不干, 而且还能拿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我查了新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部份, 没看到要多支付一个月赔偿金的内容
请问你是在哪里看到的?
话说我司在个人缴纳部分, 视做员工福利, 并不从薪资中扣除
也就是个人缴纳部分都由公司出. 但新法一出, 恐怕这福利就得取消了
其他可能的成本增加也没记入:
1.连签两次合同後, 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期满时, 若不续约, 用人单位也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到期日, 只要终止契约, 就得支付
(期限由双方约定, 一般是订一年)
以往十年一到才升格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少人恰好在第十年就不被续约
在新法的德政下, 现在可能两次就不签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量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一些公司为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e.g.最低工资, 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金等
迟迟不与员工签定合同, 唬弄一天是一天
在新法的规定下, 这种行为要付两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员工为规避相关责任, 也不大愿意签劳动合同, 这是一点
(我司当初为了让所有员工签劳动合同, 还花了一段时间宣导)
而旧法也规定了, 即使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 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都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故此新增法令似乎多余?
3.违约金的部分, 只有培训, 保密协议跟竞业条款三项事宜可议订违约金
员工可以再牛一点, 这又增加了企业管理上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试用期的部分, 既然名为试用期, 就不享有正式员工待遇, 开除时也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以往最多可有两次试用, 加起来不超过半年即可
期间双方皆可随时终止雇佣关系, 只要不拖欠工资就行了
新法却规定只有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才可以到半年, 而试用期都只能一次
还不能任意解除
除了帐面数字以外, 考虑到摆烂以坐领经济补偿金的诱因转强(表现在流动性)
这也是隐藏的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W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实以资历来说, 如果你是高中生, 那我就是被套牢的小学生
(哎...不知何年何月能达成拿博士学位的梦)
对于公司的因应, 看个人对客观环境的考量
只是下调的工资不要低于劳动合同上的基本薪就好了
我的情况是每天跟内部人员玩赛局 > 供应商, 客户 > 政府
看到效率工资一段, 我也有点感想:
主流经济学关于组织, 劳动, 厂商竞争等理论, 很少(几乎不)考虑文化因素
但我现在面对的问题, 很大一部份都跟文化有关
关于以脚投票, 我倾向左派的分析立场:
企业很难说走就走(迁移成本大, 特别是镶嵌于本地生产链跟销售链的话)
象中国的外企, 还要先把海关合同结清, 这也不是简单的事情
因此, 只用单一政策来判断出走实过于噪进
还是要从整体政策的趋势走向, 以及政府因应外在环境变化的方式来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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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36.47.201
1F:推 ninmit:有写一封不知所云的信给您, 请参考. 222.71.182.74 10/01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