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verli (想睡)
看板Economics
标题Re: [闲聊] 之前的鲜奶联合涨价
时间Thu Sep 6 03:01:21 2007
※ 引述《JazzLounge (爵士沙发)》之铭言:
: 可以讨论点轻松的吗 计量好可怕XD
: 之前统一.味全.光泉一起涨价,公平会开罚1150万
: 我想问这市场这算寡占吗??
: 这样有违反反托拉斯吗?!
: 只是想知道能不能跟课堂上所学的自己连起来
: 这样我就很开心了....(好没志气)
反托拉斯感觉好像专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美国的东西我不清楚
但如果就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来说应该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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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联合行为之定义)
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
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
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
前项所称联合行为,以事业在同一产销阶段之水平联合,足以影响生产、商品交易或服务
供需之市场功能者为限。
第一项所称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约、协议以外之意思联络,不问有无法律拘束力,事实
上可导致共同行为者。
同业公会藉章程或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决议或其他方法所为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亦
为第二项之水平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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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平交易法的第十四条有联合行为的例外许可
看了看,顶多只有第六项有可能让厂商拿来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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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联合行为之禁止、例外许可及其核驳期限)
六、 经济不景气期间,商品市场价格低於平均生产成本, 致该行业之事业,难以继续维
持或生产过剩,为有 计画适应需求而限制产销数量、设备或价格之共同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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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例外许可是要事先申请的
就自己看新闻得到的消息 显然这三家厂商也没申请
(就算申请了,公平会会认定现在是经济不景气期间吗?)
我是觉得这个联合行为实在是明显到不行 每天晚间七点强力放送
想不惹到公平会都难
但是!!!
奇怪的事情来了
公平会罚这三家厂商的理由不是第十四条的联合行为
 ̄ ̄ ̄ ̄
而是第二十四条的其他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 ̄ ̄ ̄ ̄ ̄ ̄ ̄ ̄ ̄ ̄
下面是公平会首页上的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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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 96 年 08 月 30 日 第 1 则
统一、味全及光泉同时调涨鲜乳销售价共罚1150万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96年8月30日第825次委员会议决议,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光泉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 8月1日同时调涨鲜乳销售价
格,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依同法第41条前段规定,命渠等应立即停止前述违法行
为,并各处新台币45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总计达新台币1150万元之罚锾。
公平会系因96年7月间媒体大幅报导主管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调高现行生乳收购价
格,导致国内3大鲜乳业者将於8月1日调涨鲜乳销售价格,迅即主动就相关情事立案进行
调查。据公平会调查结果,被处分人等系我国鲜乳市场前3大业者,市场占有率合计近8成
,且渠等过去於88年间,即曾发生每年生乳收购价格季节性调高,同时於4月1日调涨鲜乳
价格之行为,其後公平会每年均提前於3月间邀集渠等开会宣示勿有同时涨价等违反公平
交易法之行为。
公平会复表示,本案3大乳品公司均承认於本年8月1日调涨鲜乳售价,且均已发函通
知下游交易相对人。该行为已造成媒体自7月中旬起即广泛报导并使全国消费者普遍均产
生市售鲜乳於8月1日全面调涨之认知与不安,3大乳品公司既具显着市场优势地位,且经
公平会逐年邀集开会揭示该会执法立场,均已充分知悉公平交易法之规定,依公平交易法
之精神即负有防止同时涨价行为发生之义务,3大业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违背市场自由竞
争之本质及精神,损及消费者利益,系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条规定。公平会经审酌被处分人等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等相
关因素後,作成如前之处分。
公平会最後郑重呼吁各行业者,目前正值多项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原物料价格上涨,消
费市场民众心理普遍不安之际,各行业者应自行参酌本身各项营运成本及条件,在不同通
路或依不同促销方案各自反映商品售价变化,彼此相互竞争。倘有事业藉机从事人为操纵
价格或有其他不当影响市场运作之行为,将有影响国民生活安定并阻碍全体社会经济发展
之虞,显然有悖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倘经该会调查并获有具体违法事证者,该会将
依据公平交易法第41条规定,立即予以严惩,罚锾最高可达新台币2,500万元,决不宽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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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反倒是我搞不懂公平会的地方
公平法第24条的用意是说不公平竞争的花样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
为了避免有人专漏洞 所以定了第24条.....一次通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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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其他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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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平会在自己的宣传手册上面也说了
第24条仅能适用於公交法其他条文规定未涵盖之行为
我就搞不懂这点
这次的案子很明显的就是联合行为
怎麽会去跳过第14条然後去用24条??
我原本以为是公平会看他们不爽 选择罚责较重的一条
看是查了一下,两条都一样是罚5~2500万
真的是搞不懂
这可能就要看板上有没有专研公交法的强者出来解释了
另外就是今天的新闻 布丁跟咖啡又要涨了
不过看新闻列举的东西好像都是统一的
这样就不好玩了
不然连续罚的话最高可以到5000万
统一狮还没确定拿到下半季冠军,脸都先黑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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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ucusho:喵的,统一今年获利成长一倍.. 61.63.108.93 09/06 08:46
2F:→ JazzLounge:喔喔~~好详细!!218.175.184.251 09/06 11:35
3F:推 julesL:其实我在猜是否是因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 61.59.234.126 09/09 02:32
4F:推 julesL:三家厂商是否有"共同决定"的行为,也许该三 61.59.234.126 09/09 02:34
5F:→ julesL:家厂有其他不被公平察觉的连络方式,故目前 61.59.234.126 09/09 02:35
6F:→ julesL:尚无证据支持第14条的规定 61.59.234.126 09/09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