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vivre simp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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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给自称「专业」的学术研究者的基础知识
时间Mon Mar 10 03:51:47 2008
既然自称是「专业」,那麽守法的义务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在
现代公民社会中,做到「知法」、「守法」都达不到,又如何有资格自
称「专业」,又有什麽资格以「专业」的外衣来事後掩盖过程中的疏失?
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四条的规定,这一次由中央大学某实验室所
进行的研究,已经属於该法所称的「政府机关」,依法就应该要公开相
关资讯,而且应该要「主动公开」(第六条),并且用「足以使公众得
知」之方式,让人民知道。
本版有号称「专业」的人说,「说了又怎样」。问题不是在於你说了会
怎样,而是在於你「不说会怎样?」这次的实验进行的相关资讯有没有
不得公开的困难存在?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想请问这次的实验:
— 是不是「国家机密」?
— 是不是公开了以後会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
— 公开了以後会「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
— 公开以後会「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
如果没有,但是却没有公开相关资讯,(至少消防部门就不晓得),这
样的科学研究者,到底是专业还是不专业?
前面有版友提出关於东北大学的研究有资讯公开,其他例如核融合科学
研究所等研究机关也都有进行「安全资讯公开」。
(
http://safety-info.nifs.ac.jp/index.html)
国际上进行的核融合研究,当然也有资讯公开。
(
http://www.iter.org/a/index_nav_6.htm)
目的是什麽?网页上写了:
因为这可以促进一般市民对於这个研究的了解、因为这可以促进真正专
业的研究者与市民之间的相互理解。
重点还在於告知「安全对策资讯」。
欧美日的科学研究,都有相关的资讯公开规范。台湾也有资讯公开法。
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的准则没有被遵守,令人感到非常地遗憾。
公开资讯会拖延研究的进行?可能。所以你就要提早自己研究的进程。
这本来就应该是一个先进国家的专业研究者应该做的。
透过资讯公开,不但可以达到促进理解、防止灾害的功效,更在於教
育。这不正是所谓「专业」研究者所更应该做到的吗?取得国家的经
费,却失却此次教育市民的好机会。
真正「专业」的科学研究者,只会对於自己没有遵守资讯公开的错误
行为立刻道歉(如此次的央大教授);不会硬凹说「公开了又怎样?」
如果我们国家未来的科学研究者只会自称「专业」,以专业之名蛮干、
硬干、做错事情、不遵守法规、甚至轻视一般没有「专业」素养的市
民,那麽,我真为我们国家付钱给这种研究者做研究,感到悲哀与不
值。当然,我也可以断言,这种自称「专业」并且心里带着知识的傲
慢的人,永远只会是一个四流角色。
附件:
政府资讯公开法 (民国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
第 1 条
为建立政府资讯公开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资讯,保障人民
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
特制定本法。
第 4 条
本法所称政府机关,指中央、地方各级机关及其设立之实 (试) 验、研究
、文教、医疗及特种基金管理等机构。
受政府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法人或团体,於本法适用范围内,就
其受托事务视同政府机关。
第 6 条
与人民权益攸关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关之政府资讯,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并应适时为之。
第 7 条
下列政府资讯,除依第十八条规定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者外,应主动公开: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紧急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之命令
、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二、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
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三、政府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帐
号。
四、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五、施政计画、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六、预算及决算书。
七、请愿之处理结果及诉愿之决定。
八、书面之公共工程及采购契约。
九、支付或接受之补助。
十、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
前项第五款所称研究报告,指由政府机关编列预算委托专家、学者进行之
报告或派赴国外从事考察、进修、研究或实习人员所提出之报告。
第一项第十款所称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指由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成员
组成之决策性机关,其所审议议案之案由、议程、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成
员名单。
第 8 条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斟酌公开技术之可行性,选
择其适当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载於政府机关公报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线上查询。
三、提供公开阅览、抄录、影印、录音、录影或摄影。
四、举行记者会、说明会。
五、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之方式。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政府资讯,应采前项第一款之方式主动公开。
第 18 条
政府资讯属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一、经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
、禁止公开者。
二、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之侦查、追诉、执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者。
三、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四、政府机关为实施监督、管理、检 (调) 查、取缔等业务,而取得或制
作监督、管理、检 (调) 查、取缔对象之相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
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
五、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监定等有关资料,其
公开或提供将影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
六、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着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
。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
有侵害该个人、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
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
虞者。
九、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
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政府资讯含有前项各款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
开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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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2.234.73.133
1F:推 wtula:标准的假清高嘴炮废文范本 请问你在路上放屁以前有没有 03/10 03:58
2F:→ wtula:进行「安全资讯公开」? 有没有告知「安全对策资讯」? 03/10 03:59
3F:→ wtula:你连自己的屁眼都管不住了 还好意思来讲这种冠冕堂皇的废话 03/10 04:00
4F:推 icespeech:如果读地科的脑袋都像楼上这样, 03/10 04:54
5F:→ icespeech:那我实在不知道你们有什麽立场说别人都是无知的乡民 03/10 04:55
6F:推 wtula:楼上又有什麽立场举着道德大旗来这里指高骂低? 03/10 05:01
7F:推 jwm:来骂楼上你这条狗啊,我操 03/11 18:03
8F:推 ToBOrNotToB:为什麽真正该骂的一楼没有被骂 反而是楼下的在互战 03/26 01:05